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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人员王某矫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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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91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无业,未婚,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6年5月25日调入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顶撞干警、殴打他犯、吞食异物、故意损坏监狱设施等多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王某在每次受到行政处罚后都会表现出后悔的态度,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又会再次发生不同程度的违规违纪行为。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经历:经教育谈话得知,王某年幼时曾从高处坠下,大脑器质受到一定影响,经过这次坠伤后,父母对其特别关心甚至是溺爱。王某的父母经营生意,对其管理较少,导致王某从小游荡社会、终日与社会闲散人员混杂一起,沾染了许多不良习气。

(2)服刑经历:王某成年后外出务工,2011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出狱后王某认为自己有过服刑经历,缺乏敬畏感,经常携带管制刀具游荡,欺压他人。2015年3月31日凌晨与同案罗某酒后无故欺压他人,用刀伤人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投入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改造。

(3)家庭关系:王某旁系亲属犯罪率较高,其叔叔、表兄、堂兄等亲属多人被判过刑,或正在监狱服刑,对其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2.入监改造表现

王某刚投入改造时,劳动积极,能按要求完成生产任务,自愿当信息员反映分监区的违规违纪行为,然而王某与他人关系紧张,加之性格冲动,易与他人发生冲突,违反监规纪律;受到处罚后,表现出破罐子破摔,故意违反监规纪律,对抗监狱的管理。

3.心理行为

民警对王某进行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王某存在低度自残倾向与高度暴力倾向,有反社会人格、偏执型人格倾向,冲动性人格,边缘性人格,有神经质倾向,有明显精神性症状,躁狂症状不明显,自私自利,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冲动,易被激怒,敏感多疑,人际关系不佳,身份认同弥散,思维缓慢。评估结果与现实表现基本相符。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王某混迹社会时间较长,受教育程度较低,不明事理,难与他人理性沟通,崇尚用暴力解决问题,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但难以自控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

(2)性格因素:王某敏感多疑,自私自利,人际关系不佳,在与他人相处中难以控制自身情绪,行事冲动易怒,且存在故意违反监规纪律、对抗干警管理的情形。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王某的一贯改造表现,要对其进行教育转化。首先要让其读书明理,方能与其言理;其次要及时引导宣泄王某不良情绪,发现王某异常后要及时过问、及时处理,做好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最后王某发生违规违纪后,迅速从严从重处理,严厉打击其违规违纪行为。

(1)明确文化教育任务。王某性格冲动,前期暂不适合接触带有劳动工具的直接生产劳动,监狱先简单安排其在打扫卫生的后勤劳动岗位。把王某的改造重心转移到文化学习方面,让其识字认字、听读故事、学写书信,达到读书明理的目的。

(2)加强对王某的心理疏导。王某遇事处理能力差,容易走极端。平时多留心其改造思想动态,了解王某在想什么,当王某遇到处理不了的事情时直管干警要主动介入,引导思考问题、寻找处理事情的最好方式。

(3)建立违规违纪心理厌恶感。王某发生违规违纪后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迅速下调其分级处遇,从严管控其书信往来、亲情电话和视频会见,降低其狱内消费等级,建立违规违纪心理厌恶,在发生即将发生违规违及时做到主动停止自身错误行为。

6.预期矫治目标

(1)通过文化教育使其达到读书明理的目标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教育王某,使其不再胡搅蛮缠。

(2)多种管理方式并行,促使王某不敢、不愿、不能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与他人关系稍微缓和,化解王某与监狱人民警察、与同改之间的矛盾,逐步端正其改造言行,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矫治措施,王某的教育矫治取得一定效果,已达到初步矫治目标。结合王某生理特征、家庭关系、成长经历、社会经历等多种因素,要彻底矫治王某绝非一蹴而就,对其矫治与巩固依然还在路上。需要更多的耐心和信心去教育引导、帮助服刑人员纠正错误的思想观念,关心其个人改造上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学习方面的帮助,让其提高个人文化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出狱后回归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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