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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人员张某的矫治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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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89年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0月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某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5月送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月调入山东省鲁北监狱。

较长的刑期使张某看不到希望,入狱后,因性格内向,不愿和他犯交流,也不主动找民警倾诉;加之张某对家庭的愧疚心理严重,思想压力巨大,有自杀风险。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张某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家庭条件一般,有两个姐姐,因为张某是家中的小儿子,全家对张某的管理不严格,大多时候都让张某自由成长,过于溺爱,疏于管教,以致其学习成绩不佳,常年跟社会青年混在一起。

2.社会经历:张某中学之后受一些影视作品影响,崇拜哥们义气,在上初中时就将砍刀放在书包,多次参与霸凌,为哥们出头。初中毕业后开始“混社会”,帮他人“出头”收取好处费。张某朋友因借高利贷无力偿还,被多次暴力追债,朋友找到张某许诺给其好处费帮其摆平。张某答应让追债者“消失”,持枪将被害人杀害后埋尸,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被警方抓获。

(二)入监改造表现

张某性格内向不爱表达,入监后表现一般,劳动改造组内排名一般,多次因为与他犯发生矛盾被落实考核扣罚。民警多次对其进行个别谈话,并通过他人了解其日常表现,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几下几点:

1.对法律、监规纪律的淡薄

张某自年幼到入狱,个人经历较为自由,受约束较少,更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导致张某规矩意识较差,出现了违规违纪行为。

2.性格原因

张某性格内向,思想单纯,与周围罪犯相处冷淡,平时交流较少,思想特异,在社会上形成了以哥们义气为先的思维方式。在与他犯熟悉以后易被感情裹挟,为他人出头,容易发生矛盾。

(三)心理行为表现

入监时,监狱对张某进行心理测试,经罪犯个性分测验(COPA-PI)、90项症状清单(scl-90)显示:张某凡事不太依赖他人,通常对他人有较多猜忌和怀疑,性格孤僻不合群,交际能力属于一般;自我控制能力差,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和挫折,容易冲动,情绪反应不稳定、且不容易恢复平静;通常忧虑抑郁,忧心忡忡,对前途缺乏信心,沮丧悲观,明显缺乏安全感,思想包袱大,时有患得患失,不能正常面对现实而时有急躁不安,心身疲乏,伴有失眠、恶梦等现象,容易出现不够理智的行为,是自残、自杀的高危人群。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张某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且缺乏正常的社会群体生活经验,没有养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性格因素:张某性格属于内向类型,不善与人交流,易激怒,易受他人蛊惑、怂恿,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3.心理因素:张某因罪重刑长,负罪感重,内心沮丧,导致心理压力大。

(五)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张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主要让其尽快养成规范意识,学法懂法、认罪悔罪,更积极地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定期谈话。包教民警定期对张某进行谈话,及时了解他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变化,及时引导罪犯调节情绪,多与张某谈话,帮助其疏通心理,安心改造。

2.为张某重塑三观。监区安排同张某年龄相近的年轻民警与其交流,通过民警的人生历程和经验,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通过学习引导张某改造。针对张某初中文化水平的情况,为其制定学习任务,培养其科学思维的能力,重燃美好生活希望。培养张某读书学习习惯,为其制定学习计划,并听取其学习心得,助其改造。

4.利用亲情感化张某。在春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期间,鼓励他给亲人写信、拨打亲情电话等,打通亲情纽带助其改造,内容以正能量改造成果为主,起到正反馈调节作用。同时将其对家庭的负罪感转化为对家庭的感恩与责任,规劝张某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照顾父母。

5.制定合理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为其制定合理的定额,督促其完成任务,严格奖惩制度,提高其劳动的积极性。

6.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利用罪犯小组积极改造的力量,为其提供学习及生活上的帮助,鼓励其多参与监区开展的文娱活动,引导其与他人正常沟通。

(六)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守规守纪意识,法律意识得到加强,减少违规违纪现象;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额定劳动任务。

2.培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融入犯群中,能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遇到问题冷静处理。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教育矫治,张某当前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能够积极配合民警管理;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额定劳动任务;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与他犯正常相处,休息期间能够与他人开展娱乐活动,未与他人发生过矛盾纠纷,并于近期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张某表示,对未来的改造充满信心,同时希望积极改造获得减刑机会,早日刑满出狱,回家孝敬父母。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如果只是空洞的讲道理或谈政策,只能得到罪犯表面上的服从,并不能真正地让其转变态度。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通过亲情感化和普法教育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真实的想法,站在罪犯的立场上,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分析问题。教育罪犯就是要去帮助他们更清楚地看待问题,进一步做出理智的选择,这样的教育方式,罪犯才更容易接受,态度和观念变起来也才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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