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塔某转化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塔某,男,56岁,西藏巴青县人。1987年因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1995年因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期间,于1996年6月24日越狱脱逃,1998年4月9日被抓捕归案,因犯脱逃罪、盗窃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盗窃罪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0月8日刑满释放。
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巴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29日交付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至今。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转化前改造表现
塔某入监后,一直以身体状况不佳,长期需要使用双拐行走为由,抗拒接受日常改造。加之因其具有两次脱逃史,系惯犯、累犯,服刑经验丰富,被监区定性为顽固犯、危险犯。因塔某情况较为复杂,为切实达到转化目的,监区由指导员牵头成立攻坚小组。
(1)思想原因
由于长期孤僻的性格和长时间改造生活造成的监狱人格,导致塔某入监后性格日渐偏执,拒绝其他服刑人员和民警的关心和帮助,一度认为社会不公、法律苛刻,对减刑也报有无所谓的态度。
(2)自身原因
个人意识强烈,主观认为不需要人理解,不需要求人、不要帮助,宁愿独自承受一切,对社会、家人的关心和帮助失去信心。
(3)心理行为表现
内外倾向表现明显:表示人格趋于内向,好静、孤僻,喜欢独处,不爱社交活动,交际能力差,交际面窄,通常除了亲密的朋友之外,对一般人缄默冷淡,落落寡合、不合群。朋友少情绪稳定性表现较弱:表示介于情绪波动和不稳定之间。容易激动、易变,不稳定、不成熟。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时,有明显的情绪急躁特征,行为反应属于较差。
2、干警研判
前期,民警通过监控视频对塔某进行了长期观察,发现他无论是日常行走还是在组内休息,发力点均不在拐杖上,同时与分监区内其他使用拐杖罪犯的拐杖进行对比发现,塔某使用的拐杖磨损程度较低,基本判定他自称身体状况较差,需要使用双拐行走是刻意伪装。为此,攻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后,通过综合研判发现,其实塔某内心深处其实也渴望得到安抚和转变,只是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和社会阅历的不足,导致其无法面对现实、面对社会、面对刑罚,从而出现以逃避和抵制心理,如强行勒令其扔掉拐杖,虽然能治标,但是不能治本,甚至反而会适得其反,不能起到改造其内心思想的目的,为此攻坚小组经过反复研究,为其量身定做了专项转化方案,其目的主要为让塔某自愿扔掉拐杖,主动接受改造,最终重塑其人格。
3、转化难点
(1)认知因素:塔某对于社会认识及改造环境始终处于一种不信任,甚至潜意识对抗状态,矫治过程中的情感沟通、信任是一大难点。
(2)性格因素:由于塔某从小生活散漫,加之社会交流能力相对不足,孤僻和极易冲动的性格,使其转变心态的难度较大。
(3)心理因素:对社会、对家人和其他服刑人员、民警,都或多或少存在漠视和心理认知偏差。
4、转化方案的制定
加强对塔某的管控力度及教育谈话,继续从侧面引导他摆正心态,为其营造较为宽松的改造环境,建立塔某与民警之间的信任,以“教育感化攻心”为工作指导,消除他对监狱及民警的排斥心理障碍,为此制定该专项方案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拉家常的方式,多次与塔某接触,进行谈话教育,建立信任。
第二阶段,鼓励塔某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逐步自愿扔掉拐杖。
第三阶段,亲情帮教为主,交流教育为辅,逐渐引导他主动自愿接受改造。
5、转化效果
第一阶段
攻坚组以拉家常的方式,多次与他进行沟通,首先与他建立初步信任,随后充分发挥组内教育专职民警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专业优势,积极发挥教育改造攻心治本功能,采取心理沙盘安抚,消除他对监狱及民警的各项心理障碍。
第二阶段
通过这次谈话,攻坚小组继续加大攻坚力度,专职民警继续加大引导及谈话强度,并对塔某提出明确的要求,希望他能加强体育锻炼,养好身体,最终能够扔掉双拐独立行走。在最初的两个月里,效果不是非常显著,但攻坚小组并没有灰心,仍然锲而不舍继续进行教育转化。
经过长达1年多时间的攻坚,终于民警的付出得到了初步回报,2019年8月,通过民警的视频观察发现,塔某一个人偷偷地开始在监舍走廊里,扔掉了一支拐杖开始扶墙进行锻炼,这一成果极大鼓舞了民警将塔某进行彻底转化的信心。塔某主动向民警表示,自己上半辈子基本上都是在监狱度过的,经过警官的多次谈话教育,他从最初的无所谓,逐渐变为每天晚上睡前都会不自觉地想想警官对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塔某觉得警官发自真心的谈话都是对自己好,但是碍于面子又不好意思正大光明进行锻炼,所以一个人偷偷地在走廊里锻炼,希望最后能扔掉拐杖独立行走。
第三阶段
在此阶段的转化方案中,攻坚小组决定以鼓励和奖励为主要抓手,同时辅以亲情帮教手段,进一步调动塔某主观能动性,彻底消除他心底抗拒改造的心理。塔某于2019年12月,彻底扔掉双拐,当月分监区利用“双节”文艺汇演亲情帮教活动,邀请他的妻子进监探视。此举彻底触动了塔某的内心,他表示,在自己多年的服刑生涯里,因为一直抵触改造,从不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在此之前,从未被警官表扬过,更没有和亲人零距离接触的机会,警官为他所做的一切,他记在心里,今后希望警官能看到他的实际行动。
同年3月,经攻坚小组观察,塔某通过持续的体育锻炼,身体状况已完全能胜任正常的体力劳动,故为他安排了院内扫地的岗位,每月计分考核也由原来的80分变为105分。在此期间,塔某兑现了对民警的承诺,积极完成分监区指派的各项工作,完成自身工作之余,还主动帮助院内其他同改,在犯群中获得了不错的口碑,对民警的态度也由原来的逃避变为主动靠近,主动汇报近期的思想动态及改造困难。2021年“双节”文艺汇演,塔某主动报名参加集体舞表演。
【教育改造成效】
经攻坚小组综合研判,目前塔某的转化工作已阶段性完成。经民警集体评议,于2021年2月开始,让其担任服刑小组4组的执星员。自担任执星员后,塔某能够做到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改造中,多次向民警表示,好多问题这两年才想明白,感觉以前像是白活了,今后自己一定认真改造,出去以后不再触犯法律,不辜负警官对他的付出。
我们认为,塔某为期2年的转化过程,是非常典型的教育转化攻心的代表。他转化前的基本特征及日常改造表现符合在押惯犯、累犯主要特点。通过对塔某的转化工作,让管教民警进一步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增强能力、锤炼作风,克服困难,充分发挥教育攻心治本作用,对罪犯不间断的、深入的、持续的感化攻心,才能更好地提高教育转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