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女,1970年生,四川凉山人,初中文化程度。2010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某自2010年10月15日入监以来,态度端正、改造积极、遵规守纪、思想稳定;陈某因无信件、无会见、无汇款,所在监区对其按“三无人员”管理。陈某案发后一个月其夫因交通事故去世,育有一子时年八岁由其夫父亲抚养,2014年12月陈某通过亲情电话得知一直抚养儿子的公公去世,儿子暂时寄养在亡夫的堂兄家,堂兄夫妇因经济、精力原因对抚养管教陈某儿子之责有所推辞,希望陈某同意儿子入赘到同县另一户人家。陈某得知后求助于主管民警,情绪难以自控,表现出轻生念头。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陈某出生在凉山州昭觉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有三个哥哥,一个姐姐,是家中幺女。家境普通,但陈某深受父母和兄姐的疼爱和照顾。一家七口人中,父母、姐姐和两个哥哥皆为文盲,依靠种地为生,仅陈某和最小的哥哥读书到初中。
2.社会经历:陈某十六岁外出打工,后在成都与丈夫恋爱,父母由于民族习俗反对陈某与汉族通婚,陈某遂跟着丈夫到上海打工,儿子三岁那年才重新与娘家恢复联系。彼时其父已经因病过世,陈某自觉愧对父母,便在经济上补偿母亲以抵消内心亏欠。2010年初母亲因病去世,对陈某打击甚重,内心难以释怀,严重失眠,后不顾丈夫、哥哥的劝阻以思念母亲为由执意回到昭觉老家,遂结识数名老乡,参与运输毒品犯罪。
(二)现实改造表现
陈某于2010年10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能较快适应监狱环境,调整心态树立改造意识、身份意识,按规定参加生产劳动和学习,没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改造表现中等偏上。但主管民警通过多次个别谈话教育和其他服刑人员反映的情况了解到,陈某不爱与人交流,尤其对家庭情况闭口不谈,认为陈某内心封闭、情绪压抑,对父母的愧疚及对丈夫去世的自责都得不到疏解。因此一向思想稳定的陈某在公公去世、儿子或将入赘他人家的时候完全不能控自控,突然产生消极厌世甚至轻生的念头。
1.对法律观念的淡薄。
陈某出生在西南贫困地区,只有初中文化,对法律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陈某法律观念淡薄,缺少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守法意识极弱。
2.家庭原因。
陈某为家中幺女,深受父母及兄姐的疼爱,与家人关系融洽、感情深厚。婚后背井离乡,与家人长期失联,虽然经济宽裕、丈夫疼爱,但仍不能完全满足其对亲情的渴求。
3.社会氛围原因
昭觉县地处西南山区,是国家级贫困县,据陈某自述当地社会一直有贩毒、运毒犯罪的风气。小时候就常听说谁“跑”一趟回来就盖了新房,当地农民对毒品犯罪的认知存在较普遍的侥幸心理。
4.自身原因
陈某性格偏内向,爱钻牛角尖,在监狱环境里任何言行都有条条框框的规定,更使得其不愿与人交流,选择一直压抑内心情绪。
(三)心理行为表现
陈某与娘家亲人感情深厚,因此在不顾父母反对与丈夫“私奔”之后,长期处于对娘家亲人的思念和愧疚的矛盾纠结之中。在母亲去世后执意回到昭觉,结果参与犯罪获刑入狱。案发后丈夫曾到西昌看守所但没有探视到陈某,结果回到上海不久便因事故去世。同时,因为自己服刑和丈夫去世,原本在上海经营小卖部的公公为了照顾陈某的儿子,不得不回到阆中老家,时常需要亲戚接济。陈某将这一连串事情发生的原因全都归责于自己,长期处在对父母、丈夫、公公和儿子的愧疚自责的煎熬情绪中。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陈某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老家社会风气等因素,导致其在挖掘犯罪根源时对社会危害的认识程度远低于对自身家庭伤害的认识。
2.性格因素:由于陈某结婚前深受父母和兄姐的疼爱与迁就,婚后亦受到丈夫的疼爱与照顾,人生相对顺遂从未经受任何打击和逆境,抗压性较差。对家人的愧疚和犯罪的悔恨不仅从未找人倾诉过,反而在与人交流时一旦触及自身家庭信息时就有较强的抵触情绪和回避行为。
3.心理因素:陈某表面上性格内向,但实际倔犟,固执的认为父母去世是自己与丈夫“私奔”造成的,丈夫去世也是自己犯罪造成的,公公突然病逝、儿子即将成为孤儿入赘他人家也是自己造成的。过度的自我反省和归责,情绪得不到疏解,主观上缺少和世界的联系,将自身存在的价值寄托到他人身上,消极厌世。
4.监管环境因素:陈某对监狱民警仅限于一种机械的服从,内心上不愿深入交流,没有信任感和依赖感。
(五)教育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陈某的现实改造表现,主管民警决定针对症结有的放矢,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陈某尽快放下包袱,放弃轻生念头,重拾生活信心,重新建立与亲人和社会的联系,尽快恢复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结合禁毒宣传教育,由大到小、由远及近的讲解毒品犯罪对整个社会、涉毒者家庭、涉毒者生命健康,最后才是对自己家庭和自己造成的严重危害。建立科学合理的挖掘犯罪根源和自我反省的逻辑顺序。
2.及时为陈某争取春节亲情帮教的机会,积极与家属联系,反馈陈某改造表现,取得理解和支持。尽最大的努力劝说陈某亡夫的堂兄夫妇带着陈某的儿子来狱帮教。为陈某争取一个与堂兄夫妇和儿子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为陈某长久以来积压的自责情绪寻找一个出口;也为陈某最为担心的儿子抚养问题创造一个当面解决的机会。
3.落实人文关怀和教育感化,将谈话教育的任务进行分解,分队长着重教育,强调政策和原则,对陈某的改造任务和日常行为提出严格要求;主管民警负责关心关怀、谈话谈心,一方面肯定其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给予正面激励,感化陈某消除抵触和回避,另一方面通过多次谈话建立熟悉感、信任感,了解其真实需要;最后在关押监舍营造温馨温暖的改造氛围,开展给亲人写信的活动,为陈某的亲情渴求营造一个良性出口。
4.借助心理健康专业力量,由监区心理咨询师跟踪矫治进程,评估矫治效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5.引入社会力量,由教育改造科协调关工委、地方司法所对陈某儿子进行帮扶,并及时将帮扶情况反馈给陈某,打消其后顾之忧。
(六)预期矫治目标
1.矫正其对法律、社会、家庭、个人的正确认识,使陈某认罪悔罪进一步深刻彻底和全面。
2.为陈某梳理事情发展的先后顺序和因果联系,消除长久以来困扰其的自责情绪。
3.重新建立陈某与社会和亲人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其重拾生活信心,在原本改造表现稳定偏好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进步。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半年的教育矫治和一年的后续巩固,陈某已经明确打消轻生念头,努力的争取减刑早日与儿子团聚成为她积极改造的重要动力,堂兄夫妻答应抚养照料其儿子也让陈某能够安心服刑。民警还通过其老家当地司法所、派出所为其寻找娘家亲人,目前陈某最小的哥哥已通过邮政汇款给她寄了两次生活费。陈某以她一直稳定的改造表现,获得三次减刑,现在监区担任特殊改造岗位。能够热心的帮助其他服刑人员,也会主动谈起自己的家人,虽然提到丈夫仍会眼含泪光但每当听到别人说“你儿子真懂事!”时,总是开心得一脸灿烂。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的目标是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民警的工作实践中,往往出于对监管安全和秩序稳定的考虑,将那些表现差甚至抗拒改造的罪犯作为教育、矫治甚至帮扶的重点对象,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然而实际上,像陈某这样表面上犯罪情节普通、家庭情况普通、改造表现也普通的服刑人员才是监狱押犯的大多数。这个大多数,恰恰代表了监管安全最深层最根源的隐患,代表了教育转化工作最隐蔽的难点,而这个大多数往往因为数量太多,太普通而被忽略。教育改造要实现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目标,必须要了解服刑人员入狱前为何犯罪的问题,更必须要解决罪犯刑满后如何守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