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人员郭某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郭某,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2015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九年,于2016年4月1日送押至沧南监狱服刑。郭某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差,思想及劳动消极,与同犯关系较为紧张,经常与同犯发生争吵,管教干警多次对郭某开展针对性谈话教育,但收效甚微。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入监改造表现
郭某入狱初期,情绪上产生较大波动,改造态度消极,存有破罐子破摔的想法,而且内心敏感自卑,与人相处能力较差,遇事多疑总感觉别人嘲笑自己,故采取使用暴力的方式保护自己,一言不合便拳脚相向。后来经过监区领导和管教干警的多次针对性谈话教育,表现有所进步,但还需加强教育。
2. 心理行为表现
郭某的COPA测试结果显示郭某情绪易激动,精力旺盛、充沛,富有激情。行事不多加思考,自我中心,易感情和意气用事,不现实,随心所欲。容易粗心大意,忽视细节。通常性情暴躁,易生烦恼。面对现实中的困难和挫折时欠沉着、冷静,容易受环境支配,心神摇摆不定。有较强的报复欲,喜欢争强好胜。
3.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方面因素:郭某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其自我反省和接受教育能力较差,不能正确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和缺点。同时郭某认为自己刑期较长,产生消极应付心理,缺乏计划,无视监规纪律的同时又畏惧改造。
(2)性格方面因素:郭某的成长经历导致其不能正视现实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脾气比较急躁,易冲动,缺乏恒心,较少与同犯交流,解决问题崇尚暴力,我行我素,行事不多加思考,没主见,易感情和意气用事。
(3)心理方面因素:郭某性格偏执,缺乏自我反省和自我控制以及个人担当能力,自认为自己犯罪对家人造成很大影响,内疚自责心理严重,入狱刑期长难以承受,产生消极应付心理。
4.矫治方案
综合对郭某个人资料及各种因素的分析与评估,发现其有强烈渴望减刑的愿望和得到他犯和干警认可的心理需求。针对其这一特征,制定“一对一”的个人矫治方案。
(1)第一阶段。建立干警与罪犯间信任的关系。这是有效开展个别化教育的第一步,能够为两者间创造轻松的氛围,令罪犯感觉干警是可信、可敬、可畏,树立干警的威信,通过多次真诚、共情的沟通谈话,消除郭某对警察的对立情绪和抵触心理,从而真正体验到监狱警察是真心帮助其实现改造目的。首先,要倾听,人都有倾诉的欲望,只有在满足了自己的这种欲望后,他才会转而听取你的意见;其次,要观察,在个别谈话教育中,要善于察言观色,观察罪犯的心理变化,辨析罪犯谈话内容的真实度;最后,要适当利用情感互动策略。
(2)第二阶段。强化规范意识,要求其认罪悔罪、争取减刑。通过其他罪犯反馈的情况,了解到郭某内心很自卑,在同犯中的人际关系一般;渴望获得减刑机会。郭某犯罪原因主要表现是法律观念淡薄,对法律规定认识不深,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循序渐进的法律法规教育,使其正确看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清犯罪危害,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以正确的态度和思想投入到改造生活中,争取减刑机会。
(3)第三阶段。定期对郭某开展心理辅导工作,缓解心理压力,疏导不良情绪。积极掌握并通报罪犯家属所属地区疫情动态,及时组织郭某拨打亲情电话和视频会见,鼓励郭某给家人写信,有效稳定郭某的情绪压力,让其认识到监狱人性化的关爱,唤醒感恩良知,激发郭某自觉改造的积极性。
(4)第四阶段。引导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促进人格发展。一是继续鼓励郭某积极改造,争取更优秀的改造成绩并根据郭某取得的进步和改造表现,向上级申报相应的行政奖励。二是不断加强对法律常识教育的同时对其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提升郭某综合素质。
5.预期矫治目标
(1)帮助郭某正确认识自身抗拒改造行为的错误,改变郭某冲动、易怒、我行我素的行事风格,帮助其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对郭某开展政治、文化、技术和法律道德教育,从而提升其综合素质,提高思想觉悟、文化素养,增强法律意识,正确看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清犯罪危害。
(3)促使郭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心理和性格上的缺陷,诱其自责、导以感化、促其恢复良知、使其清醒悔罪、明白悔改、弃暗投明、改恶从善、从新做人。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一年的攻坚教育矫治,郭某基本上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观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追求上进; 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能够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并能够和同犯较好的相处,虚心向表现好的同犯学习,学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