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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胡某的矫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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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胡某,女,1968年出生,四川广安人,高中文化程度。2019年10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胡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中院驳回,维持原判。胡某入监后表面认罪,虽然写出了认罪悔罪书,但是内心始终无法释怀上诉被驳回的事实。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胡某经常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教育管理,与其他罪犯的关系也非常紧张,经常爆发争吵,同时有“活着没意思”、“不如死了算了”等消极言论。鉴于胡某的现实表现,于2020年1月设为危险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经历。胡某年幼时家境优越、成绩优异,作为兄弟姐妹8人中排行最小的女孩子,她备受家人溺爱。这也逐渐养成了其固执己见、狂妄自大的性格。胡某初中时父母先后病逝,失去双亲的胡某不得不因此辍学。辍学2年后,胡某的姐姐将其接到身边一同生活,并帮助她完成高中学业。青年时期的寄居生活让她始终有“寄人篱下”的孤独感,经常莫名担心再次失去生活倚靠,情绪化严重,在成长过程中养成了凭借无故吵闹获取关注的习惯,更因为生活的反差,逐渐在胡某的思想了形成了“命运不公平、社会不公平”的不良认知。

(2)社会经历。高中毕业后胡某在当地经营过理发店、饭店,期间经人介绍成了家,婚后胡某的生意尚可,但她常“担心”生活无倚靠,希望能有更为充足的财富,挣更多的钱。后来她带上多年积蓄离开家乡到上海加入了案发公司并成为股东之一。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创建平台,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及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宣称该平台购物可获得积分,积分经过一定周期后可增值也可用于兑换现金,吸引客户投入资金,同时又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在平台出售商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收300多名投资者共计240余万,致案发入刑。

(3)家庭婚姻。胡某固执偏激,过于强势,家庭关系差,到上海后夫妻感情急剧恶化,最终婚姻破裂,与丈夫离婚,子女由前夫抚养。离婚后,子女与胡某联系甚少,久而久之亲子关系疏远。

2、入监改造表现

胡某入监后多次违反监规纪律,新收阶段拒绝接受入监教育,规范意识差,人际关系非常紧张,并伴有睡眠质量差、经常失眠的情况。

3、心理行为表现

经埃森克心理测量结果显示其属于典型的情绪不稳定,比较孤僻、固执,对其他人缺乏感情,感觉比较迟钝,很少关心他人。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极易焦虑、紧张、发脾气,会因强烈的情绪反应而影响与其他人的交往,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睡眠不安,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结合胡某改造表现和性格特征,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相吻合。

在入监初期,胡某情绪不稳定,疑心病重,常有默默流泪的情况,偶有嚎啕大哭的情况。2020年4月,监狱邀请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来监诊疗,胡某被诊断为抑郁症,医嘱服用百洛特、启维、奥氮平等精神类药物。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患有抑郁症,情绪起伏大。胡某情绪起伏大,经常为改造琐事争吵哭闹,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夜间睡眠困难,爱钻牛角尖,疑病心严重,有消极言论,扬言患有子宫肌瘤,活不到自己出监;行事冲动,把民警的教育看作是对自己的迫害。

(2)认罪意识差,抗改造性强。胡某称当初自己意识到公司有“骗人”行为后已经退股回老家,而且并不知道网上通缉自己,更何况自己创办公司的初衷是帮助他人致富。入监时胡某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为初步认罪,虽然她写下了认罪书,但是对于罪名和量刑并未从内心认同过。胡某抗改造性强,行为散漫,经常无视监规纪律,大声喧哗吵闹。与其他罪犯关系紧张,不尊重民警。胡某对监狱规定常持有对立情绪,常有“找律师维权”、让医务室医生作出“无癌症”承诺等无礼要求,在刑意识差,管理难度高。

(3)性格偏执,以自我为中心。胡某偏执自我、敏感多疑、自私自利,难以接受他人的建议,只相信自己,不相信别人。民警实施教育改造帮助其重塑自我的难度较大。

5、矫治方案

(1)运用管控措施,筑牢安全底线。鉴于胡某的潜在危性,被设为危险犯管理,首先要做好管控措施,确保监管安全。此外,将胡某做为监区夜间重点关注对象,加强夜间视频巡视力度,预防过激行为的发生,确保监管改造安全。

(2)改变错误认知,回归正常改造。分析胡某的个案情况,民警认为胡某抗改造情绪来自于认罪不实、情绪焦虑、个性固执等方面,而这些负面影响都源自于错误理念,因此矫治重点在于改变错误热播照顾,帮助胡某回归正常改造。

纠正错误认知一:“我没想害人,我无罪”。胡某认为自己创建公司初衷是帮助他人致富,不是骗人钱财,发现公司有无法兑现承诺的骗人现象后胡某与公司高层大吵一架后撤股。撤股后胡某回老家,后因拜访朋友坐高铁时被公安抓获。胡某表示并不知道自己被网上通缉,不是有意逃脱。

通过普法教育,帮助胡某认识到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讲解犯罪构成,强调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以及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是胡某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公司所有的活动都应该承担责任,并不限于是胡某“亲自”做的,要负连带责任。二是胡某公司的活动超出营业范围并产生了违法后果,因为胡某有犯罪行为,并产生违法危害,并且犯罪行为与违法危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胡某主观因素也许真的是助人致富,但是在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并没有主动制止或者止损,而是一走了之,实际是一种放任心态,在刑法上“放任”也是主观故意的一种。通过普法教育,胡某厘清了犯罪因果链,认罪悔罪意识得到提升。

纠正错误认知二:“所有的事物都是不可信赖的”。胡某焦虑固执都是来自于这样的错误认知。在改造中胡某质疑医务室医生的诊断、质疑监狱的管理规定、质疑民警的教育宣讲……当质疑得不到理想回应时,就会产生强烈的焦虑情绪,进一步导致情绪化冲突、失眠状态、对抗改造行为等。

一是积极联系胡某家属,修复原生信任关系。由于胡某与前夫离婚后子女均由前夫抚养,因此其与子女关系较为疏远。为了重新构建情感支撑,民警通过综治部门联系胡某女儿,经过努力做通了其女儿的工作,表示愿意关心胡某并鼓励其积极改造,随后胡某与女儿、姐姐进行了多次亲情通话以及书信往来,信任关系得到修复。

二是积极引导胡某正视警囚关系,通过有力管理构建正向关系。胡某偏执认为自入监后便一直受到不公正、不公平待遇,对民警、其他罪犯均持敌对态度。在一次值班过程中,胡某报告心脏不适,同监室罪犯告知民警胡某装病。民警没有当即作出否定判断,在查阅胡某的档案后发现胡某在看守所期间确有因心脏问题服药的记录,后带胡某至医务室就诊后服药。通过此类事情后,胡某对民警的认识有了变化,认为民警能够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判断,久而久之,胡某也开始对民警敞开心声,信任关系逐步构建。

通过以上措施,胡某的错误认知逐步得到纠正,重新燃起了改造的积极欲望,逐步回归到正常的改造轨道上来。

(3)科学就诊,积极服药。针对胡某对身体情况的过度关注,及时带其胡某就医就诊,以事实为依据,排除胡某的过度担忧。年度内安排就诊多次,每次就诊后及时开展针对性个别教育,慢慢使其认识到身体情况并未像自己担忧的那样,并逐步树立了科学就诊、信任科学的态度。

6、预期矫治目标

(1)防止发生自杀自伤自残或其他过激行为,确保监管安全;

(2)强化在刑意识,端正改造态度,杜绝消极言论;

(3)平稳改造情绪,帮助胡某逐步适应监狱改造环境,树立改造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1、矫治效果

(1)认罪悔罪评估升级,在刑意识显著提高。胡某从一开始抵触认罪悔罪,不能深刻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到能够认识到罪行的危害性,主动书写认罪书表示忏悔罪行。其表示因疫情未能参加劳动,虽然没有劳动报酬,但是申请将监狱发放给自己的补助款用于缴纳罚金,虽然金额小,但是自己认罪悔罪的意思表示,并于2020年6月主动履行罚金100元。

(2)情绪逐步稳定,精神类药物减半。胡某情绪逐步趋于稳定,与其他罪犯能够较为和睦的相处,监房内偶有摩擦、口角均能正确对待,不再将情绪扩大化。在第四季度精神卫生中心巡诊中,医生根据胡某的病情予以减药。

(3)遵规守纪意识提高,危险犯撤销。胡某违纪率显著下降,三季度后未再发生违纪扣分,能够制定较为积极的改造计划,踏实完成改造任务。

2、矫治体会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做好教育矫治:首先要根据个体的差异性追根溯源,查找违纪原因。个案中,胡某的抗改造行为归根结底还是错误理念和心理偏差导致,来源便是成长经历和社会经历,只有纠正了错误理念才能治根治本。其次要搭建平台,构建信任关系。在本案中,胡某之前拒绝接受民警教育甚至多次顶撞民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民警的不信任。信任关系是搭建教育平台的基础,从而为罪犯灌输正确的理念,她们才能将所受教育内容吸收消化。最后矫治措施必须多管齐下,打好组合拳,为教育矫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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