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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罪犯刘某的矫治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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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7年生,陕西西安人,大学文化,未婚。2020年10月2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1年5月12日,被移押至上海市军天湖监狱服刑。入监后,刘某对自己的罪行拒不承认,在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虽然承认了自己的罪名,但对法院给自己的量刑扔拒不接受。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刘某的父亲是乡村教师,母亲是全职家庭主妇,他父亲因为工作性质经几个月才回家一次,刘某和妹妹幼年期间身边多数时间只有母亲一人,直到刘某上小学时,一家人才团聚。刘某父亲对刘某要求较为严格,刘某自幼较懂事,小学初中成绩都是名列前茅,同时父亲也是别人口中的“文化人”和“正派人”,刘某自小便自视甚高。直到高中内心的优越感作祟导致学习松懈,复读一年后考上大学,大学毕业后放弃本校保研资格,志在更高的平台,奈何连续两年考研均以失败而告终。之后因家庭经济原因进入社会工作。刘某成长道路一波三折,从小的严厉管教与优秀成绩以及父亲教师的身份使刘某养成了一种优越感,而长大后的失利使罪犯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造成了刘某“眼高手低”的性格,为其之后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一颗“种子”。

(2)社会经历:刘某在进入社会工作后,便遭到了来自社会的“毒打”,他本科学历,在上海大型企业中无论是工资还是职位的晋升难度都很大,青少年时期形成的优越感荡然无存。较低的工资与“社会地位”再次为刘某之后的犯罪埋下一颗“种子”。不满现状的刘某辞去了工作出家修禅,自述想通过修禅找到人生方向。短期的修禅后,刘某回到上海受互联网行业巨大利益的诱惑进入了互联网行业, 2017年底,加入某公司任产品经理,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直至获刑入狱。

2、入监改造表现

刘某入监后,日常改造表现尚可,但因性格孤僻,不善交际,脾气较为暴躁,导致人际关系紧张。同时刘某在认罪悔罪上表现出强烈的认罪不服判的态度。

3、心理行为表现

入监后不久,监区对其刘某进行心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刘某属于内向型人格,有固执性,暴躁;神经质方面有一定自我克制力,但有易激惹、不合作趋势;自我中心较强,同情心差,不关心别人权利、感受。在与主管民警交谈过程中多次提及其父亲及朋友对于自己的看法,长期陷入焦虑与自责之中。监区对其进行了危险度评估:刘某暴力中度,具有攻击性,遇到矛盾或挫折后,可能发生暴力攻击等危险行为。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虽然刘某文化水平较高,但对法律知识认知上存在严重偏差,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同时认为国家当时在政策大环境上并未明确网贷平台系违法,且自己只是公司中的经理,系从犯,还具有自首情节,应该适用缓刑。因此在教育中必须对刘某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扭转这种错误认识。

(2)性格因素:刘某从小受到的家庭教育较为严格,且因为父亲教师身份受到其他人尊重的原因,逐渐形成了一种自我优越感,步入社会后面对现实带来的巨大落差没有应对方法,往往选择逃避现实来维护自己的优越感。刘某在书写犯罪根源时也是逃避主观原因,强调客观原因为主。改造过程中涉及认罪悔罪时,常表现出凶悍、无理取闹的过激言语和鲁莽行为。教育过程中民警注意运用法言法语,注意方式方法,做到耐心细致,防止他揪“小辫子”无理取闹。

(3)社会家庭因素:刘某一次高考复读,两次考研失利,并且求职初期在薪资水平和岗位晋升上都遭到了较大的打击,导致刘某不能正确认知自己,“急功近利”心态浓。刘某父亲对他“望子成龙”的期望,更导致入狱后的刘某心理的大落差,从而陷入长期的焦虑和自我谴责情绪当中。在教育刘某过程中,要考量结合社会和家庭背景通过共情、疏导等心理矫治方式化解刘某不良情绪。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刘某这块“硬骨头”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成立教育转化攻坚小组,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刘某能尽快认清事实,早日认罪悔罪,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深挖线索、综合研判。监区通过成立由监区分管领导牵头,主管民警、法律专职民警、监区认罪悔罪评估员、监区危险度评估员、监区心理评估员等组成的攻坚转化小组,在综合评判计分考评、劳动生产等情况基础上,全方位、立体化找寻刘某攻坚转化的难点和堵点所在。

(2)条线联动、精准施策。首先,在刘某调入监组后,主管民警经常找他谈话教育,通过“聊家常”的方式,关心询问其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家人身体情况、个人社会经历等,通过关心关爱的力量使警囚关系逐渐“破冰”。其次,针对刘某因不认罪而对民警产生的不信任态度,由监区法律专职民警对刘某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引导教育,通过一次次的解释法律条款和研读相似案例,让刘某感受到民警是在努力帮助他,打消他对于民警的戒心。然后逐步他进知晓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纠正刘某在法律方面的认知错误。再次,监区心理评估员适时对刘某进行心理干预,同步对接心康室,让刘某参加专项心理团训,在心理团训中通过向刘某引申“一岗双责”的意义,让刘某明白他他既有公司员工的责任,也承担着社会责任,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法院对他的判决和量刑是正确的,同时类比其他罪刑,让刘某明白犯罪就是犯罪,不存在因为自己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后果的情况。在心理团训中,安排同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名,已经认罪悔罪李某分享犯罪与认罪悔罪的心路历程,尝试在刘某共情共感过程中找寻让其认罪悔罪的突破口。最后,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监区通过讲评教育大会,讲清犯罪对于被害人、对于家庭、对于社会的严重危害,指明认罪悔罪在罪犯服刑改造中的重要意义,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让刘某认识到党和政府对罪犯的重视,只要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就能很好回归社会,并通过后期多次对刘某的个别教育,让他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也让其深切感受到监狱、监区对于罪犯的关心与关爱。

(3)亲情感化、打开心扉。刘某家庭支持系统良好,成长过程中受到父亲的影响较大,非常在乎父亲对他自己的现实评价。攻坚小组通过综治部门,联络到刘某父亲,讲明情况,帮助刘某开通亲情电话,他父亲通过书信、亲情电话等形式与主管民警一起鼓励刘某,给予了刘某生活与改造的希望。在家庭、社会、监狱民警的共同帮助下,刘某一步步敞开心扉,认清事实,认罪悔罪。

(4)加强监管、守牢底线。安排监组内性格稳重,与刘某关系相对较好的罪犯对他进行监督、引导,帮助其做好改造份内事。在监组讲评、生检会上教育同组罪犯学会接纳、宽容,用正确的方式处理问题,并要求刘某多向同犯学习,加强交流,表扬刘某在劳动产线上速度快、效率高的优点,对其正常参加教育学习等方面也加强鼓励,帮助刘某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同时,让其也看到改造的希望。

6、预期矫治目标

(1)转变认罪悔罪态度,由认罪不服判转变为认罪服判,能够做到真诚认罪悔罪,主动书写认罪悔罪书,忏悔书。

(2)增强法律意识,知晓基本法律常识,能主动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性质,自觉投入改造。

(3)强化刘某行为规范和服刑常识,强化身份意识,完成身份转变,不断规范自己的改造言行,对监规、法律建立起敬畏之心。

(4)化解不良心理,改善人际关系,增强刘某的改造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半年的教育矫治,刘某由之前的对立情绪明显,对监区民警存有敌意,不愿和民警说话或不愿多说话,转变为愿意向民警打开心扉、主动沟通;在经过攻坚小组的不懈努力,刘某能够认真书写忏悔书,主动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各项认罪悔罪活动,经过三个多月的监区考察,认罪悔罪等级也由五级不认罪升至四级。

刘某的案例,让民警深刻体会到要“化腐朽为神奇”,必须要综合运用多种矫治方法,用好各类政策,用心去感化罪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让罪犯从正确认知、学会感恩、学会尊重等“小目标”做起,一步步达到从心底里去感恩,去自我改造。还要灵活运用好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法学等相关知识,通过循序渐进的努力,逐步引导罪犯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树立信心去面对未来的人生。本次矫治个案中,心理团训也是重要一环,在缓解罪犯不良心理的同时,建设性的运用同理共情、共感的情形再现,让刘某在他人分享的心路历程中内化自己的认知,最终转化为认罪悔罪,这一经验值得总结、运用。今后将尝试以此为基础不断实践,延伸拓展心理团训功能效用,不断加强心理团训对于罪犯改造的应用性研究,让心理团训真正发挥出实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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