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的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吴某,女,2003年10月16日出生,广西上林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主要犯罪事实
蓝某生与吴某因共同爱好动漫角色扮演相识,二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杀人的想法,最终由蓝某生选定自己的朋友蓝某某作为杀人目标,理由是蓝某某给其造成的麻烦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精神状态。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蓝某生携带匕首、锯刀、编织袋等工具来到吴某位于上林县家中,并以试装为由,将被害人蓝某某骗到吴某家中为二人化妆。吴某趁蓝某某不备,从蓝某某身后用手捂住其嘴巴,将其按倒在地,蓝某某颈部、腰腹部各被捅刺一刀,后二人将被害人手脚捆住装入编织袋藏在床底下,随后两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挣脱捆绑被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二)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吴某自幼生活于一个普通的城镇家庭,家庭经济一般,2岁时父母离异,弟弟判给父亲,吴某判给了母亲,半年多后其母亲因贫困就把吴某转给了养父母抚养,养父母也就是吴某的姑夫、姑姑。养父很有责任心,对吴某很疼爱,养母对吴某教育很严厉但方式粗暴。吴某8、9岁时有知道其家庭情况的同学嘲笑她的身世,吴某受不了养母对她的严厉和同学对她的另眼相看,2018年自杀过两次,后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服药治疗,养父母为方便其治疗把吴某送回亲生母亲身边,后因转学不成功母亲又把吴某送回到父亲身边,父亲脾气暴躁,加之重男轻女,相处中对其并没有好言词,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养父母踢来踢去,吴某觉得自己是多余的,觉得生活没有什么意思,没有亲情,没有人疼爱,看不到光明,有厌世的想法。
2.其他因素:吴某青春叛逆期养父母管教方式严厉使其产生逆反心理,患上重度抑郁症,产生不愿意与人交流和厌世情绪,加之思想偏激,判断对错有偏差,思想上容易受人影响,自我认识模糊,加之交友不当,生活无计划和目标,自我为中心,法律意识淡薄,做事不计后果。
(三)入监改造表现
吴某于2020年4月28日入监,入监警察问话时,交流时语速缓慢,与人沟通时比较紧张。入监后,组员反映吴某在生活组有哭泣的现象,很少与组员交流,情绪比较急躁,平时比较敏感多疑,自述对家人有负罪感,思想包袱较重,吴某自卑感很强,与组员在相处中感到紧张,也易与组员发生矛盾,警惕性强,做事不积极,在周记中流露出悲观的想法。
(四)心理行为表现
经过心理行为认知XRX测试:有焦虑、抑郁症状,有轻微精神疾病症状,社会适应较差,有些怕交往,较固执、敏感,疑心偏重,有时做事不计后果,责任感不强,对判决存疑,心胸较狭窄,比较计较,荣辱观模糊,幸福观模糊,人生观模糊,自信心不强,有一定的自卑感,独立性较差,依赖性较强,有附随倾向,社会适应能力不强,对生活缺乏信心热情,自杀意识倾向或自虐倾向明显。
罪犯个性分测验(COPA-PI):人格明显趋于内向,好静、孤僻不合群,同情心较强,凡事较自有主见,客观实现,冷静理智,戒备心较强。
(五)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荣辱观、幸福观、人生观模糊,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受个人教育程度及生活环境影响,对生活缺乏热情和信心,对法律认同感不强,守法观念模糊,存在侥幸心理,做事不计后果,法律意识淡薄。
2.性格因素:自信心不强,有一定的自卑感,独立性较差,依赖性较强,有附随倾向,戒备心较强,内向型人格,情绪化,自控能力差,较敏感,遇事想法偏激,爱钻牛角尖,朋友很少,不爱与人沟通、交流。
3.心理因素:有焦虑、抑郁症状,有轻微精神疾病症状,社会适应较差,有些怕交往一,较固执、敏感,疑心偏重,有时做事不计后果,责任感不强,对判决存疑,心胸较狭窄,比较计较,入监后得到肯定感心情愉快,但觉得有人在背后说自己的话,自卑感强。
(六)预期矫治目标
1.自杀行为是一种严重伤害个体健康和给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行为。分析吴某轻生行为给家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让其明白冲动及自杀轻生行为的后果。
2.加强监规纪律的学习,在日常行为中严格要求,让吴某对监规纪律产生敬畏并明确罪犯身份。
3.学习并掌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概念和内涵,让吴某理解下面二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个人荣辱和集体荣辱的关系;二是他人荣辱和个人荣辱的关系。让其在理解的过程中,逐步建立正确的荣辱观、义利观、幸福观。
(七)矫治方案
综合各种因素及对吴某个人资料的分析与评估,发现吴某有强烈的渴望得到他人认可的心理需求以及渴望获得他人较多关注的心理愿望。针对这一特征,监区成立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制定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方案,对症下药,采用认知行为疗法、绘画疗法等手段,对吴某开展为期半年的心理矫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第一阶段:摄入性会谈,建立关系(2020年5月~2020年7月)
吴某入监后,通过个别谈话,关心吴某的身体状况,以及诉求,了解其成长环境和家庭情况,在谈心的过程中运用积极关注、倾听、共情等技术,消除戒备和敌对心理,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
鉴于吴某自卑感很强,厌世的心态,让其回顾、再现家人对自己的关心、温暖的心理体验和感受,以及吴某患重度抑郁症后身边人对自己的评价,使其充分认识到由于自己一味沉浸在自哀自悲的情感里,急躁而对家人乱发脾气、做一系列伤害自己的事达到寻求他人关注,从而造成对家人的伤害,让吴某认识到只有自己变强大了、变美好了,才能让别人真的觉得自己成长了,想要得到别人的关注,首要的任务就是战胜自己,内心充满正能量,让自己强大,让别人刮目相看。警察结合吴某有强烈的渴望得到他人认可的心理需求以及渴望获得他人较多关注的心理愿望,在矫治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强心理辅助,分层次化的提要求,树目标。吴某因长时间患心理疾病,性格比较孤僻,敏感,疑心病重,警察在生活上多予以关怀,使吴某体会到警察的关心,慢慢接受警察的教育,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
2.第二阶段:分析原因,因势利导,提高自我认知(2020年8月~2020年10月)
吴某对他人及警察存在较强的戒备心,封闭自我,表现为不愿意与组员过多交流,与警察的交谈浮于表面,针对这一现象,组织罪犯通过绘画表达内心情感,经过对罪犯绘画的分析,判断出吴某对家人有难以割舍的情感,对生活有向好的愿望,但自我力量感较弱,对生活缺乏信心和希望,针对这一现象,结合吴某爱绘画的特点,向吴某推荐学习缠绕画,通过静心冥想改变心性,又推荐阅读《爱是一切的答案》,布置阅读及定期与警察及组员分享读书收获,引导其不断自我探索,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
针对吴某不愿意与组员沟通,遇事脾气急躁易与组员发生矛盾,又常怀疑他人在背后讲自己的坏话,警察积极关注吴某日常改造表现,及时给予批评或肯定。对吴某做好个别谈话教育,从谈话中了解其思想动态,并作针对性教育,使其在情绪上趋于稳定,认知上趋于理性,正确的对待自己与她人的关系,安心改造。
经过第二阶段矫治,吴某自我认知能力有所增强,发现自己在遇到困难时习惯性选择逃避,责怪他人,缺乏抗挫能力,并向警察表示希望得帮助,想训练自己的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改造的信心和生活的勇气。
3.第三阶段:积极关注,强化积极行为,激发爱的能力(2020年11月~2021年1月)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监区警察与吴某家属取得联系,争取得家属的配合,家属与吴某保持良好的信件来往,告之吴某家中人员情况及家人对吴某的关心,引导吴某积极关注,给其注入生活的希望。
二是安排吴某参加监区组织的读书分享会、绘画展,鼓励其在活动中勇敢表达自己,获得了他人的肯定和认可,吴某在与大家的互动中体会到愉快和成就感,同时在绘画展中发挥自己的特长,发现了自己的个人价值,激发了自我成长的力量。
三是组织所在生活组撰写感恩日记,营造互助有爱的生活环境,引导吴某学会感恩,懂得给予,培养爱的能力,从而增强吴某的自我独立能力,积极向上能力。
四是加强行为能力养成,在平常生活中鼓励吴某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日常礼貌,形成与人相处的良好相处氛围。
除此以外,平时及时发现问题,适时干预,稳定矫正成果,肯定其改造成绩。经过阶段性的矫治,吴某的教育改造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但由于吴某自我约束力较弱,好胜心强,敏感,因小事与组员发生矛盾。对此,一是加强吴某监规纪律的学习,通过组织吴某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让其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改造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二是在日常行为中严格要求,组织吴某收看监狱组织的相关电教片,参加读书会,坚持写心得,树立正确的责任感、人生观。
4.第四阶段 (2021年2月~2021年4月)
稳定矫正成果,肯定其改造成绩。通过组织吴某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让其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改造态度,增强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同时针对其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进行强化教育。
(七)实现目标
1.吴某的抑郁症状有很大程度的缓解,情绪较稳定,睡眠质量有所提高,记忆力也有所增强,基本消除自杀的想法。
2.能完全放开自己,向警官敞开心扉,能正常的交流,与组员的关系较融洽。
3.自我管理能力很大增强,能控制好急燥的脾气,积极改造。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一年的教育矫治,吴某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态度端正,脸上常常洋溢着笑容,对组员的帮助心怀感激之情,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希望,表示要好好改造,早日减刑,回家后与家人好好相处。
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有几点体会:1.在教育转化罪犯时,建立信任关系是转化工作的基础。真诚地倾听、共情是建立信任的最佳手段。2.抑郁症患者是可以通过正确的心理干预及患者自身的努力可得到缓解。3.准确地找到罪犯的改造资源是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触及干预对象最柔软、敏感之处,对症下药。4.根据干预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适宜的矫治手段,发挥罪犯自身的长处取得外界的认同感,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5.为矫治对象注入希望,树立对新生活的信心和憧憬是帮助其自我成长的最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