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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关于诈骗罪服刑人员李某矫治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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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77年生,苏州人,离异,大学文化,捕前为公司职员。2018年11月,李某因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李某在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期间,因合同诈骗罪余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合计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至2031年7月26日止。

李某入监后个性冲动,经常有小违纪。同时较长的刑期及与社会生活对比后形成的心理落差,对李某影响较大,另服刑期间其父亲突然病故,对李某冲击较大,甚至一度出现情绪和行为失控,结合狱内高度危险性分析与李某的现实表现,监狱将其确定为危险犯进行管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李某出生在苏州的工薪家庭,系家中独子,自幼较聪慧,颇受父母溺爱。李某成长过程中,学习成绩较优异,掌握一定的书法、绘画特长,几乎未遇到人生挫折,于1994年考入大学。

李某的父母为初中同学,婚后夫妻关系较差,经常发生家庭矛盾,最终在李某读大学时协议离婚。李某父母关系的长期不和,在其成长过程中留下了较大的心理阴影。

(2)社会经历:李某1998年从大学毕业后,分配至江苏省苏州市某中学任美术老师。这在外人看来是不错的职业,今后也会有安稳的人生,但李某思想活跃、喜欢冒险、向往激情,对这样安稳但平淡的人生并不满意,一心向往更广阔的人生舞台和更精彩的生活。

2000年李某辞去教师职业,来到上海某公司从事公司职员工作,但因发展未达到个人预期,又回老家从事个体经营。几年未见起色,经邻居好友介绍,进入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并在自己的努力和好友的帮助下一路升至公司副总,随后在上海购房、结婚。李某人生似乎取得了更大成功。但受其不安分和追求刺激性格的影响,李某婚后不久,沾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对赌博的沉迷让其很快挥霍掉了积蓄、房产,并陷入了债务的泥潭,并因此与前妻离婚。

2、入监改造表现

李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综合表现不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前人后两张皮”,于监规队纪边缘游走。在对李某的教育过程中,民警发现他表面上能服从管理教育,但投机心理明显——比如:李某入监后能按照监狱或监区要求参与学习改造和劳动改造并完成改造任务,各项纪律遵守上也表现的基本正常。但从其他罪犯反映并经过核实发现,对于民警的管理教育,李某虽在口头和态度上表现得较为顺从,却常常在背后非议民警和改造要求。尤其是李某在改造细节等方面,也常常根据监区检查考核的形势、力度,而放松或加强对自己的要求“投机改造”,在刑意识不端正,多次出现一般违纪情况。

(2)人际关系不良,报复心严重。李某的性格存在一定的偏执,人际关系差易与他人发生矛盾,且必定报复一下对方的心理。例如,李某在公众场合或民警面前表现较为低调、沉稳,但在与监组、产线其他罪犯相处过程中,时常会表现咄咄逼人,不考虑他人感受,言语有一定的攻击性。更由于他遇事易冲动、行为控制能力不足,市场引发他人的不满,进而出现人际冲突。与其他罪犯发生矛盾后,李某会长时间对另一方怀有敌意,并会抓住对方犯错的机会进行指责或举报其他罪犯。

(3)能言善辩、自以为是,有一定的煽动力。李某性格偏执、盲目自信,对于自己认定的事情,往往表现的十分自信和坚定,坚持自己的观点和信念,并常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解,难以听取他人的劝说和引导。在监组中,李某习惯拉拢一些罪犯,刻意构建较好的人际关系,同时在情绪或目的支配的情况下,李某还会利用和把握时机,在监组或其他小范围的群体中宣扬消极的言论,影响其他罪犯的情绪和认知。

3、心理行为表现

监区对其进行了“房树人”心理绘画测验(HTP)、艾森克个性测验(EPQ)、心理健康临床症状自评量表(SCL-90)的心理测试。测试结果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李某思维活跃,好动、好冒险,利己主义观念根深蒂固;个性较冲动,常常固执己见,且能言善辩,难以听取他人意见。同时有反社会人格倾向、偏执性人格倾向和躁狂倾向。表现为自私自利,较敏感多疑,缺乏同情心,比较固执,遇事好争辩,对人较冷漠,行为较冲动,自控能力较差,情感较高涨或较易激惹。狱内危险性评估报告显示,李某危险性等级为暴力、自伤自残、脱逃高度。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余罪加刑幅度大,对内心冲击较强。李某并没有前科劣迹,成长期经历较平顺,在社会期间,也一度有过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本次原判刑期较长,加刑幅度较大,加刑后,李某合计执行的刑期已达13年。加刑当年,李某已经年满42岁,执行期满后李某年龄将达到五十余岁。较长的刑期及与社会生活进行对比后形成的心理落差,对李某的内心冲击较大,影响较持久。

(2)改造中缺乏正确目标,自我要求较低。李某入监后得知自己属于限制减刑的对象,且罚金、追缴款金额较大,无力全额履行,进一步降低了减刑的可能性。虽然李某目前在控制大帐消费,表现出争取通过积极表现争取减刑的姿态,但情况犯汇报,李某在私下声称,未来三年左右,如果没有减刑机会,自己将放弃减刑想法和努力。受个性、价值观等因素影响,李某在改造中明显缺乏持续的、积极向上的改造目标,对自己整体要求比较低,明显表现出尽力追求改造生活“舒服一点”的想法和行为,存在混刑期的思想。

(3)改造适应不良,危险防控要求高。李某有大学本科学历,在社会期间从事过教师、个体、企业高管等工作,有一定的绘画、书法特长,也曾有过较富足的生活,自恃较高。入监后,对监狱环境适应不良,虽能在表面上服从民警安排,但在监组中存在散布消极言论、发表牢骚怪话的表现。在改造生活中,也多次因琐事与其他罪犯发生矛盾、摩擦。同时李某个性较冲动,心理测验显示他有多项异常心理倾向。经监狱评估中心评估认为李某暴力、自伤自残、脱逃风险均较高。后李某被监狱列为危险犯、专控罪犯,相关防控和教育要求较多、标准较高。

(4)社会支持系统脆弱,情绪和行为波动不确定性大。李某因沉迷赌博,积累了大量债务和复杂经济纠纷,其妻子于2017年与其离婚,两人未育有子女。离婚后,二人无往来。原生家庭中,李某为家中独子,其父母为其当前最大的牵挂和最大的精神支柱。其父母离异后各自独居,服刑期间其父亲突然病故,李某一度出现情绪和行为失控。他母亲目前年过七旬,且身体状况一般,独居在家。李某服刑过程中,未有其他联系人,其母亲系其最大的牵挂和精神支持。李某当前缺乏明确的改造目标和动力,在其较长的服刑中,如果家庭再次出现变故,失去母亲的支持,情绪、行为、服刑态度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

5、矫治方案

(1)落实防控,稳定情绪,保安全促改造。基于狱内危险性评估的提示、建议,以及改造过程中表现出的消极和不稳定表现,对于李某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积极掌握动、静态犯情,做好犯情分析;安排好罪犯进行包夹和耳目贴靠,建立防范机制,发现异常苗头后及时对李某进行相应的情绪疏导和干预;平时加强清监抄身,根据车间情况调整李某的劳动工位,避免接触危险性工具,安排独自完成劳动项目的岗位,做好情绪疏导及行为管控,协调好李某与监组、产线其他罪犯的人际关系,降低与他人发生矛盾或自伤自残的机率,并确保李某不出现脱逃思想、苗头,将其改造注意力稳定在一个正确的导向当中。

(2)规范执法,因势利导,建立信任感。在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李某的具体情况和改造中的具体事件,注意试探其行为和情绪反应,合理进行引导和教育,培养其对民警的信任感,让其看到、了解、相信民警,进而达到让其自觉、自愿配合民警的管理教育活动的目的。

(3)挖掘闪光点,提升价值感,建立改造自信心。在日常的服刑生活中,民警努力帮助他适应改造环境,鼓励他积极完成改造任务,降低改造中的挫折感,积极发掘李某改造中的闪光点。引导李某发挥自身在绘画、书法等方面的特长,积极参与监区文化建设活动,逐渐培养其改造信心。

(4)设置改造目标,化解危险因素,降低危险等级。引导李某从改造中的“积极目标”体验收获的快乐和“平实改造中的获得感,进而适应和接纳现状,平稳服刑;帮助李某学会制定改造中的短期和中长期目标,鼓励积极实践改造目标;在稳定李某的情绪和表现的基础上,积极化解其狱内高度危险相关的因素,逐步降低李某的危险性等级。

6、预期矫治目标

(1)稳定李某情绪和行为,积极研判、应对李某可能出现突发状况,避免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及自伤、自残、暴力、脱逃等行为。

(2)提升李某对民警的信任感,引导其摒弃投机心理,从内心服从管理教育,消除其对监管改造规定、民警管理教育的抵触心理和消极态度。

(3)帮助李某建立合理的改造目标和理性的心理预期,引导适应改造环境,接纳现状,提升应对挫折的能力。

(4)通过李某稳定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实现降低狱内危险性等级的目的,确保其在服刑过程中能持续稳定地改造。

【教育改造成效】

1、矫治成效

(1)通过一段时间的矫治活动的开展,李某的改造心态趋于稳定,逐渐接纳了自己被加刑的事实,逐渐接受了自己刑期及余刑较长的事实。

(2)李某的改造态度有所端正,遵规守纪意识有所提升,改造行为表现有所进步。近一年来,未发生违纪扣分行为,开始主动缴纳罚金,多次被评为月度“自律个人”。

(3)李某对民警的信任感有所提升,情况犯及其监组内其他罪犯反映,他在改造生活中的消极言论和不满言论明显减少。对民警的教育和管理要求,不仅在态度上表示接受,更能在行动上认真执行。

(4)李某的改造情绪逐渐改善,并能通过从事监区“美工”劳动岗位等途径,逐步寻找到改造中的价值感。该犯常常向同犯表达自己从事“美工”的喜悦感和成就感,并多次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其母亲汇报改造成果和改造收获。

2、矫治体会

(1)近年来的在押服刑人员中,学历、文化程度较高的服刑人员以及有过较成功社会经历的服刑人员比例逐渐提升。这些服刑人员通常有较强的自尊心,自视较高,认知较固化,难以通过简单教育产生明显的转变,甚至易在内心对民警的教育产生抵触。对于这部分服刑人员,要开展教育矫治活动开展之前,就应当注意真正掌握其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了解其个性特征,然后再理清思路、组织好言语开展教育矫治活动,以避免被这些服刑人员轻视或抵触。

(2)对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治活动,要在因人施教、因势利导的同时保持耐心。对很多服刑人员而言,真正信任民警是不易的。虽然极少有服刑人员出现对抗管教的行为,但不少服刑人员会出现对民警面服心不服的情况。对于这些,即使民警能够识破,也不能被服刑人员的表现影响自己的情绪和心态,要保持耐心,及时调整对策,通过时间和付出来获得服刑人员的认可和信任,让服刑人员逐渐接纳和认可民警,进而服从管理,遵循和配合矫治计划。

(3)对于在犯群中有一定的煽动力的服刑人员,一方面要注意通过狱政管理等手段及时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注意做好被煽动服刑人员的教育引导,让被煽动服刑人员与煽动者保持距离,与消极思想的割裂,避免监组内出现消极氛围或罪犯抱团的倾向,保证监组整体的积极向上和服从管理。

(4)监狱民警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不应将减刑作为激励或引导服刑人员改造的手段,但刑期较长的服刑人员,如果减刑机会较小或没有减刑机会,往往难以在改造中树立清晰的目标,难以有较强的改造动力。对于这部分服刑人员,应当在改造过程中引导他们适应改造环境,接纳改造现状,并在服刑中不断寻找自己自我价值和成就感,进而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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