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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某矫治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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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一)罪犯基本信息

吴某某,男,62岁,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高中文化,2002年8月因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监后,吴某某不认罪悔罪,持续申诉。

(二)案情简述

吴犯因赌博欠被害人韦某赌债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8月15日,被害人韦某发现吴某某在某地赌博遂逼其还债,并用绳子捆绑吴某某,将其拖上一辆五菱微型车。吴某某挣脱束缚逃下车时与被害人扭打,拔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尖刀朝韦某左腋猛捅一刀,韦某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零时,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改造表现

1.不认罪服判

一是认为案情不实。吴某某承认用刀捅了被害人,但辩称自己是用刀捅腹部,而死者死亡原因是胸部中刀,伤口为单刃刀具造成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致死。吴犯认为被害人死亡系他人“补刀”造成,自己被栽赃陷害。吴犯同时还认为,出庭的证人中有的参与了“追杀”、参与绑架逼其还赌债,而能证明自己无罪的证人,证言却出不了庭,质疑有伪证。

二是认为量刑过重。吴犯错把同情当实情。接到判决书以来,吴某某常与狱友聊自己的案情,很多狱友都对自己案情议论纷纷表示同情。吴某某认为狱友中有的犯罪情节更严重,判罚却比自己轻,更加坚定自己是蒙冤入狱。

三是认为司法不公。吴某某认为自己之所以被重判,是因为没钱行贿,如果自己有钱向审判长行贿就会改判为正当防卫,且道听途说是有人找了关系,花了钱买通法官才把自己重判、严判,坚信自己不是杀人犯罪,而是因穷受罪。

2.不积极改造

吴某某自2011年入监以来,认为自己年龄大,刑期遥遥无期,这辈子肯定出不去了,经常消极怠工,逃避改造。虽经警察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顶撞警察不服管理,严重影响正常监管秩序。

3.不配合治疗

吴犯确诊结核病入院以来,先是认为自己是得了绝症心生恐惧,后以吃药周期长、副作用多为由,多次拒绝服药,认为戴口罩于己无益,拒绝佩戴口罩、不接受正常治疗,经警察批评教育后,稍有改观。为了达到长期住院逃避劳动改造的目的,偶尔配合吃药控制病情,导致病情反复难以根治。

(四)心理及行为特征

吴某某性格孤僻偏执,情绪稳定性差、仇视心理较重,猜忌心理较强,总是以自我为中心。改造态度消极、自怨自艾,对社会不满。自诉在监区受到他犯排挤,有孤立性人格。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缺少法律常识

吴某某对违法犯罪后果缺少清醒的认识,尤其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没有理性预估,狭隘地以为量刑过重,主观臆造是“有人”针对自己、司法腐败审判不公,全然妄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拒绝认罪悔过,长期无理申诉。

2.缺乏改造计划

吴某某自觉年龄大、身体差、刑期长、改造难,认为这辈子是出不了监狱的,改造前途十分渺茫。内心日趋消极,尤其是患结核病入院治疗后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理,得过且过缺乏长期服刑改造规划。

3.缺失亲情关爱

吴某某入狱前因嗜赌成性,家庭关系紧张,遭到家庭成员抛弃。入狱后,成为典型的“三无”罪犯:从来没有亲属会见、没有家属汇款、没有通讯联系,缺失亲情联系和亲属关怀。此外吴某某与他犯时有矛盾、相处不睦。

4.缺乏健康知识

吴某某讳疾忌医否认病情,不积极配合治疗,一味逃避现实。加之,缺乏基本健康知识,固执地认为结核病是不治之症,担心患结核病会被隔绝,会被其他罪犯排斥、看不起,甚至认为他犯会因病情疏远轻贱自己,存在“病耻感”。 

(二)四味良“药”,祛除“顽”疾

1.动之以“情”,用真情感化坚冰

攻坚组针对吴犯改造表现及心理性格特征,坚持治疗为主、教育为辅,双管齐下的转化措施。责任警察医生每天按时查房,主动与病犯沟通交流病情,耐心回答病犯的各种疑问,普及基本健康医学知识,纠正吴某某对结核病的错误认知。攻坚组成员与吴某某交流时着白大褂,让其潜意识把身份由罪犯转变为病人,抵消对警察的排斥感,增强教育谈话效果。同时,针对吴某某不主动与警察沟通、逃避教育、回避治疗的情况,攻坚组主动到传染病区,到吴某某监舍门口开展心理疏导。在与警察诚挚交流过程中,吴某某感受到足够的尊重和理解,逐步打开心结,向警察倾诉内心的想法。吴某某内心一直希望能够重新联系上家人,尤其是疫情以来十分担心家人的生活情况。针对吴某某多年失联的情况,监区管教主动联系罪犯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和社区尝试恢复与吴某某家属联系。

2.晓之以“理”,用法理融化顽石

一是针对性地对吴某某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利用住院治疗期间,教育吴某某学习《刑法》相关章节,并辅以典型案例讲解,教育引导其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二是联系法援律师,结合具体案情系统解答罪犯内心的疑虑,运用专业知识纠正罪犯认识误区,使吴某某客观认识犯罪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及其产生的法律责任。三是通过驻监检察官普及法律常识,详细阐释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纠正吴某某对法律和政策的曲解,教育其正确行使申述控告权。

3.驱之以“利”,用杠杆激励改造

吴某某多年未有汇款,狱内生活拮据,物质消费较低,时常出现日用品短缺的情况。监区根据吴某某现实改造状况,充分利用物质杠杆,鼓励吴某某参加监区组织开展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活动奖品、竞赛奖励的形式为吴某某发放沐浴露、牙膏等日用品,解决基本生活难题。监区把吴某某列入“三无”人员名单,争取作为重点社会帮教罪犯。

4.绳之以“法”,用纪律规范言行

吴某某入院初期,拒不配合治疗、不戴口罩,针对这种违规违纪行为,监区警察明确告知吴某某医院治疗管理要求,并重申对顶风违纪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吴某某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攻坚组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严格限制吴某某活动空间和时间,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告知吴某某如果不遵守监规纪律要求,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处罚,促使吴某某不敢采取过激行为。同时,利用罪犯积改层,从侧面加强教育劝导,使吴某某意识到监区并不会因为其是病犯就会网开一面,尤其是看到普通罪犯也戴上口罩后,吴某某遵守病区管理要求戴上了口罩。

【教育改造成效】

随后攻坚组趁热打铁,加大思想政治攻势,督促吴某某严格遵守医嘱,按时吃药配合治疗。在有效的药物治疗下,吴某某逐步消除结核病症,恢复身体健康。

经过半年的教育转化,吴某某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初步树立了法制意识,构建基本的法律知识框架,正确认识到犯罪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主动写下认罪悔过书,认罪服判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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