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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服刑人员汪某的矫治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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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汪某,男,少数民族,1972年生,湖北省恩施人,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无业人员。2012年8月汪某于因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入监服刑之后,汪某始终认为是被害者先破坏自己的家庭,有错在先,自己是冲动失手才导致被害人死亡,况且其本人事后还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救治,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所以法院判其死缓,量刑太重,为此汪某一直不愿认罪服判,长期申诉缠诉,总觉得有机会重审可以从轻判决,故而在日常改造中不愿承认自己的罪犯身份,从不主动与其它服刑人员交流,对改造和民警管理内心较为抗拒,暴力倾向明显,所以2020年初被监狱列为顽危对象。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性格偏执多疑。

汪某的家庭在当地属于比较有名望的家庭,父亲为公务员,几个兄弟不是公务员就是律师、医生等,自己由于学历不高只是找了份协警的工作,作为家中老大,总觉得没有出息,内心一直比较自卑,工作起来也总是闷闷不乐。后来汪某逐渐认识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借酒浇愁之际,染上了吃喝玩乐的不良习惯,日益放纵和迷失自我。偶然机会在酒吧中遇到了后来的妻子,迷恋其美貌,未多加了解双方就同居并结婚。结婚后,汪某一直为妻子的美貌感觉格外的有面子,也为其走入深渊埋下了祸根。妻子由于工作的原因日常接触异性较多,汪某开始担心婚姻生变,多次让妻子放弃两地分居的工作,但妻子并不以为然,怀疑和猜忌逐渐在汪某内心日益扎根成长。

(2)法制意识不强

汪某是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当地地处偏远,民风彪悍,本地百姓为了生活方便几乎人人都会随身携带一把匕首,一是为了在行走山路时随时可以劈砍挡道的树枝,二是民族风俗习惯使然,主要是用来辟邪、防身、显示男子气概等,所以刀具是他们生活中必备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也容易导致一些社会治安问题。汪某平时生活中也有随身携带匕首的习惯,有时还会拿出来在朋友面前炫耀。同时虽然他担任过当地看守所协警,但是法律知识并不健全,法制意识一般,当工作不顺心加上又怀疑妻子出轨,导致其心理日益扭曲,随身携带的匕首为其激情犯罪提供了便利,犯罪之后又错以为对方有错在先,加上自己积极抢救被害者后自首,理所应当得到法律的宽恕。

2.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之后,汪某在日常改造生活中表面上服从管理,不多交际,但始终抱有申诉改判的幻想,要求家人不断代其申诉,内心对改造也不以为然,对民警的教育谈话总是口是心非。虽然汪某多次向民警表示自己曾经担任过协警,一定会遵守监规纪律,不会给自己“惹麻烦”,平时改造也尚属平稳,但性格较为冲动,入监以来有过多次严重违纪,劳动岗位也多次调整。随着刑事政策的逐渐收紧,汪某入监多年之后,看着很多罪犯释放,自己还是遥遥无期,心中多有无奈。平时汪某心里最关心的是女儿、特别是小女儿,但汪某的犯罪入监导致女儿对其非常失望,加上女儿一直不知汪某为何入监,难免产生怨恨,长期不与其联系,这一情况像一块巨石长期压在汪某心头,导致汪某愈加迫切希望通过申诉早日回归家庭。

3.心理行为表现

艾森克个性测验显示,汪某不关心他人,态度冷漠,不合群,缺乏同情心,感觉迟钝,对人抱有敌意。在神经质指标方面,汪某表现为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极易焦虑、紧张、发脾气,由于强烈的情绪反应而影响与其他人的交往,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睡眠不安,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狱内危险度评估报告也表明,汪某的暴力危险度等级为高度,从汪某的犯罪手段和过程推断,汪某易意气用事,容易被自己的情绪左右自己的行为,做事不计后果,遇到刺激反应过度,具有较高暴力倾向,易出现攻击行为,应引起重视。

4.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汪某年纪偏大,很多观念根深蒂固,喜欢沉浸在自我世界里,认为妻子出轨在先,自己的犯罪情节不足以被法院判处死缓,量刑过重,所以光是简单的教育谈话很难变其认罪态度。

(2)家庭因素。汪某自认为是个大孝子,老父亲为其积极申诉,虽然明知申诉改判希望不大,但总是宣称不忍心打击父亲为其申诉的积极性,同时个人仍抱有侥幸心理,希望有机会得到改判。另外与女儿关系紧张,时常有些想不通,容易产生厌世情绪。

(3)职业经历。汪某曾担任过当地看守所协警,自认为什么事都“看得懂、不吃套路”,有一定的反改造能力。汪某家中亲属多人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经常为其申诉“出谋划策”,这让其对申诉改判充满信心。

5.矫治方案

在对汪某各方面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民警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其走向改造正轨。

(1)加强法律教育,推动认罪悔罪。针对汪某的现实改造情况,民警非常重视对汪某进行法律教育,希望其能够及时调整改造心态,一有法律咨询机会,一定会为其安排,尽可能地让其了解法律条文的原意和立法目的,而不是相信所谓的“我觉得”、“家里说”等似是而非的道听途说。同时民警也会利用一些典型案例、类似案例做对比,以便于让汪某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法院对其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等,借此打消汪某的侥幸心理,促其认清现实,实现认罪悔罪。

监区心理专业民警多次为其从心理角度进行矫治,如共情矫治项目,传统文化教育等。共情矫治是让其换位思考,从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角度出发,理解被害人家属的痛苦。传统文化教育主要从道德方面出发,令其产生自责悔恨的情绪,逐渐加强自罪感,从内心触发认罪悔罪。

(2)借助亲情修复,化解心中纠结。在与汪某的多次沟通谈话中,民警发现汪某将女儿看得很重,亲情电话中也多次与父亲提及小女儿,内心非常关心,但小女儿却很少来监接见,令其无奈。发现这一问题后,民警决定尝试帮助其修复父女关系,以便汪某能够安心改造。民警在日常教育谈话中首先劝说汪某要主动给小女儿写信,告知其最好能够一个人来监接见,同时民警也给其小女儿电话联系,希望其方便时来监探望。最终,汪某小女儿同意了来监接见。在会见中,小女儿不断流泪责备汪某,汪某表面上无动于衷,内心则波涛汹涌,但父亲的自尊又让其无法将内心的真实想法如实告知,最终妇女不欢而散。在汪某挂断接见电话离开之后,民警及时地叫住了汪某小女儿,与她进行了详细的交谈,其中包括让其了解了案情原委,了解其父亲并非其表面看到的样子,同时告知其目前汪某的改造情况。明白真实情况后,汪某女儿表示会尝试着原谅汪某,以后还会来监接见。两周之后,汪某收到了女儿的来信,他第一次主动跑到民警身边说道,“队长,我小女儿原谅我了,谢谢你……”至此汪某最大的心结终于解开。

(3)发挥个人特长,营造良好氛围。解开心结后,汪某曾担任看守所协警的经历,就成为了其改造的优势,民警安排其在劳动生产中担任质检,其本人也认真负责,多次在劳动生产中发现质量问题并及时提出纠正,避免了生产损失。汪某喜好书法,民警也鼓励其多创作,目前监区二楼文化走廊有多幅作品为汪某所作,汪某所写的诗歌也多次在监狱的新荷诗刊中刊出,今年监狱开展的五月诗会上,汪某一首名字为“父亲的思念”的诗歌被评为二等奖,在犯群当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汪某甚是喜悦,改造信心大增,甚至开始与父亲交流诗歌书写方面的问题。另外在每周的小组生检会中汪某也是积极发言,起到了很好的带头表率作用。

(4)开展心理矫治,疏解不良情绪。除了开展心理项目矫治外,针对汪某余刑较长,心理压力较大,情绪紧张焦虑,监区心理咨询专业民警对其开展了心理矫治。首先民警通过运用共情、睡眠测试、音乐改造、国学、八段锦等与其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让他感到放松,将自己内心的问题以及自身的情况表达出来。然后民警通过具体化技术、内容反应技术,将汪某的问题具体化。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汪某的焦虑情绪有所缓解,由于身体原因导致的不良情绪也有所缓和。为了进一步帮助汪某建立起良好的改造心态,引导汪某顺利适应改造环境,民警安排好汪某的生物钟,观察其作息情况,并督促他适当地运动,做到健康改造。

6.预期矫治目标

(1)健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2)修复家人关系,解除心中纠结;

(3)正确认识罪行,避免盲目申诉。

【教育改造成效】

1.矫治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矫治,汪某的改造生活有了积极的改变。具体表现为:一是汪某与民警建立了较好的信任关系,汪某愿意将自己内心真正的想法向民警倾诉,每次谈话都十分投入,愿意听从民警意见,甚至主动征求民警的建议;二是在帮其化解与小女儿的矛盾后,汪某如释重负,心结渐渐解开,紧锁的眉头渐渐舒展,在集体生活中能够与他人和睦相处,在监组里再也没有发生过散播负面信息的情况,监组的改造氛围也因他的改变而变得更加和谐、融洽;三是改造态度更加积极,全年无违纪情况发生,最新一次的狱内危险度评估中其各方面被评为低度。今年11月份,汪某写出了认罪书,认罪悔罪等级被评为四级,如果汪某能一直保持目前状态,1年后认罪悔罪等级可能被评为三级甚至二级,这也是民警后续的教育工作重点。

2.矫治体会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对于不认罪罪犯的教育矫治,其难点在找准心结,化解心结。需要了解其真正的内心需求,再加以精准的法律教育和个别教育沟通,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对于不认罪罪犯,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强迫其认罪,而是要引导其发现自己的问题症结何在,帮其解决困难,令其真心悔罪,才能实现安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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