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史某的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史某,男,1993年生,山东省无棣县人,高中文化程度。2017年10月12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宣判后,史某以“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其系防卫过当,自首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一审量刑畸重”为由上诉,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后,史某改造思想稳定,态度较端正,遵守监规纪律。入监教育期间,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但总体表现一般。依据《山东监狱狱政管理工作标准》有关规定,对其予以严管级分级处遇级别,属高危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史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其父亲经营一家电子卷帘门厂,母亲在家照顾史犯和其姐姐两人。父母及姐姐对其家庭管理较为严格。
(2)社会经历:高中毕业后,史某在当地县城一所职业中专学校学习计算机一年。2013年开始与朋友合伙做LED显示屏生意,自述生意状况马马虎虎,能够维持开销。但父母管理较严,没有生活挥霍习惯。所认识的朋友大多来源于饭桌上经人介绍,也有在生意场上结交的人。2014年,史某又同朋友合伙经营一家运输公司。2015年12月与前妻登记结婚,2016年6月与妻子离婚至今。入狱前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自述过年过节前,跟随家里给村里困难户、孤寡老人送衣送物,援助过冬。2016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2.入监改造表现
史某于2018年5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在干警教育下,史某能够深刻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服从判决,认罪悔罪,多次表示要用积极改造来洗刷自己的罪行,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分到监区后,包组干警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了解史犯的案情、思想动态,逐步分析导致犯罪的原因以及其当前真实想法。
(1)对法律观念的淡薄。
史某虽有高中文化,但高考未果,毕业后就进入职业中专学习计算机,19岁就进入社会谋生,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和对法律的置若罔闻,导致史某在冲突发生时并未考虑后果而致一死一伤的悲剧发生。
(2)家庭原因。
史某父亲体健,母亲右腿有骨刺但并不妨碍行动。在上学期间家里严格管束。与妻子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甚至冲突,且双方家长过度干预二人婚后生活,结婚一个月后二人就分居,半年便离婚。
(3)自身原因及想法。
史某性格内向、敏感、胆小且易害羞。自我评价稍低,有轻度强迫症,轻度抑郁和焦虑。在监区自我感觉压力较小,无压抑感,唯一担心自己无期徒刑的漫长刑期,又时常考虑最新的减刑假释政策对自己的种种不利等。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史某在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史某能与他人正常交往,能善待他人,表现出一定的同情心;情绪不稳定,容易紧张、焦虑、发脾气。遇事不冷静,急躁,情绪反应明显,容易感情用事,以感情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情绪激动,容易受外界刺激因素的影响;回答问题时具有较高可信度,无明显掩饰倾向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正是由于史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导致面对冲突时没有采取有效合法的手段去处理问题;来到监狱后学习了法律知识后,对于自己的量刑有想上诉的念头。在日常教育过程中要耐心和细致,需要深入浅出的教育该犯。
(2)性格因素:史某家庭管理较严,年轻时叛逆心理较强,情绪不稳定,容易紧张、焦虑、发脾气。遇事不冷静,急躁,情绪反应明显,容易与人发生冲突,容易受外界刺激影响。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史某容易感情用事,情绪多变,偶尔心情烦躁,有自责倾向,有掩饰举动,有孤独感,但同时又无明显固执、麻烦、地对性、无理取闹和反抗教育等表现。
(3)心理因素:史某性格属于性格属于中间性格特征,无明显喜欢活动和安静的特点,做事情不冲动但也不过分犹豫不决,态度平淡,热情而不失控,有节而不保守。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容易被即时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不计后果。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史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干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该犯尽快放下思想包袱,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法制教育,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引导帮助,每周教育日通过案例小故事普法或刑法讲解,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等,同时给史某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或者驻狱检察官来监对其进行法制讲解,答疑解惑,促使史某走出思想误区,积极改造。
(2)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利用罪犯小组积极改造的力量,提供学习及生活上的帮助,并帮助他培育一些兴趣爱好,如监区服刑人员爱好的吉他、篮球和乒乓球等项目,使其逐步融入到监组的集体改造生活中去,让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体验集体的温暖,培养良好的行为养成。在小组内引导其与他犯正常沟通,在自检、自查会等场合鼓励其积极发言,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3)加强亲情帮教。通过与家里拨打亲情电话和开展正常接见,犯属规劝其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
(4)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合理安排劳动改造岗位,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史某目前26岁,属年轻好学时期,又有高中文化水平,安排至监狱医院相关劳动岗位改造。每天的劳动改造让其感到很充实,对未来充满希望和信心。
(5)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矫治过程中,对史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的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鼓励其加强人际交往,学会换位思考。针对性的开展管理与教育,将每一过程作为一个单体小项目思考,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适时调整教育管理策略。
6.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守规守纪意识,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注意预防自伤以及攻击行为;生活上多关心日常生活,多鼓励收看新闻和读书读报,让其感觉到干警的关心和照顾。
(2)法律意识得到加强,知晓基本法律常识,促其学会使用合理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一年的教育矫治,史某目前能够积极遵守监规纪律,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与他犯关系得到极大改善,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学会换位思考,关心他人,逐渐消除孤独感和敌对性,逐渐提高自我反省能力,能够管控好自己的情绪,他希望通过自己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家庭。目前,经过评估,史某已经适应监区分配的改造岗位,态度积极,表现较好,史某表示对未来的改造充满信心。
通过这个案例,干警深刻体会到:教育如果只是空洞的讲道理或谈政策,只能得到罪犯表面上的服从,并不能真正地让其转变态度,心服口服。要想达到预期教育效果,就必须通过亲情感化和普法教育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真实的想法。学会从他们的角度看问题,分析原因。尤其在与高危罪犯谈话中要掌握技巧,不仅借用传统的“望、闻、问、切”手法,还要学会用这种 “吹、拉、弹、唱”谈话技巧,即在与罪犯沟通中要站在他的角度去引导他,去掌握他。教育罪犯就是要去帮助他们更清楚地看待问题,引导其进一步做出理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