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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罪犯杨某的教育转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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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男,1980年出生,北京籍,高中文化,已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杨某入狱后依然不服法院判决,长期申诉、缠诉并以身患疾病等原因抗拒改造,不服管教。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

杨某出生在一个普通工人家庭,系家中幼子,早年离开父母进入体校,接受正规的足球训练。杨某离开家较早,与父母关系疏远,缺乏亲人关心,生活中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常年的高强度、高对抗性的训练带给他的较大压力,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压力,自我调节能力较差,养成了易怒、暴躁、认死理的心态。

(2)社会经历:在学校期间,杨某因自身体质、素质等原因一直未能如愿进入主力队员序列,因此心情低落,产生自卑感。对生活困境缺乏正确认知的他,自我放纵、自律不严,结交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开始在吃吃喝喝、打打闹闹的生活中寻找心理平衡。结交不良朋友的他逐渐沾染上恶习,行为上也越来越偏离正轨。最终,杨某因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入监改造表现

杨某入监服刑改造后,明确表示不认罪,认为法院判决与事实不符,认为自己是“防卫过当”,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杨某表示自己伤害被害人,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对自己以及朋友的人身攻击,应该是伸张正义的行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拒绝写认罪悔罪书。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杨某自我意识强烈,缺乏同情心,对人抱有敌意且多疑。属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有伤自尊和面子的反应都过于强烈,自我情绪控制能力较弱,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与人发生冲突,心理素质较差,心智尚不成熟。杨某性格偏执,受不得委屈和冷漠,争强好胜心理极强,十分注重面子,担心自己刑期时间较短无法得以减刑,在服刑人员中没有面子。

4.教育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杨某法律知识匮乏,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有限。杨某一直认为法律适用有误。民警需要耐心、细致地对杨某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教育引导杨某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2)性格因素:杨某个性较强,叛逆心理较强,且性格偏执,多疑,爱钻牛角尖。在教育过程中,民警可以感受到杨某的强烈对抗,包括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时常会有争辩,无理取闹的过激行为。

(3)心理因素:杨某常以自我为中心,属于倔强类型,自认为有一套对人、事、物的判断标准,不容质疑、否定和被边缘化,缺乏自我反省的能力和情绪宣泄方法,容易被环境,情绪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做事不计后果。

5.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律法规学习、知晓法律基本知识,促进杨某正确认识罪名。让其明白“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的主客观要素有哪些,区别是什么,让杨某在此基础上了解法院定罪依据和量刑标准,帮助杨某尽快扭转思想,摆正态度。

(2)做好心理疏导,充分发挥亲情化解的作用不认罪思想,为杨某顺利认识罪行提供良好的心理基础。。

(3)充分发挥杨某喜欢足球的特长,通过组织兴趣小组,让其利用足球知识为他犯讲解足球知识、规则等教育活动,调动杨某积极性与认知能力,促其转化。

6.矫治方法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罪犯杨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订详细矫治方案,让杨某放下“包袱”,早日认罪悔罪,投入正常改造。

(1)主管民警多次对其开展谈话教育,逐步了解杨某不认罪原因及想法。杨某自认为曾经有过服刑改造经验,对一般性法条有一定了解。但他忽视了法律实务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关系,由于杨某法律常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概念不清,加之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导致杨某认为法院判决有误,法律适用失当。

(2)加强法制教育,以懂法、知法、学法、守法等方面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引导。打破传统普法教育模式,抽调专门力量高频次、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杨某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引导,通过法律实务和案例教育,强化杨某法制观念。

本着“法律要发生作用就要先被信仰”的思想,让杨某在学习中了解法律,在分析中接受法律,在反思中信任法律。攻坚组民警通过认真搜集相关权威资料,为其讲解刑法中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以及定罪量刑等相关法律知识,让其明白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的主客观要素有哪些、区别又是什么,让杨某在此基础上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帮助杨某尽快扭转思想,摆正态度。

(3)创造良好改造氛围,发挥互监小组力量,为其提供学习及生活上的帮助。从杨犯兴趣爱好方面入手,经常找其聊天,谈足球、谈汽车,寻找“共同话题”。逐渐拉近距离,杨犯对“认罪问题”较为敏感,便采用迂回策略进行攻坚,既不避开谈认罪问题,也不过多讨论使其出现抵触心理,同时在生活中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最大限度的帮助和支持,以便赢得信任,慢慢瓦解杨某心理防线。

(4)用亲情帮教化解心理难题。杨某对其姐和妻子有较强信任和依赖,民警顺势打出“亲情感召”牌,邀请其姐和妻子帮教。起初杨某家人也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平,并打算向法院进行申诉,根本不同意来监狱做帮教工作。攻坚组通过与杨某家人进行交谈、劝导,苦口婆心劝说,并将相关政策和认罪伏法的好处逐一说明,最终让其家人的态度有所转变,同意协助开展帮教工作。攻坚组一方面经常鼓励杨某给家人写信和打电话,另一方面定期通过杨某家人对杨某进行大量的思想工作,使杨某不认罪态度有所动摇,固执己见思想逐渐有所转变,杨某开始乐于接受家人的意见。杨某表示,自己最害怕的就是家人对自己失去信心。

(5)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强化人文关怀,做好心理矫治。由于杨某是第二次进入监狱服刑改造,对监狱的服刑环境与管理十分熟悉,有较为丰富的反改造能力,且杨某存有一种“只要不承认犯罪事实,监狱也对其没办法”的侥幸心理。攻坚组民警借助开展“班组建设我有责”集体活动,要求杨犯仔细学习班组建设标准,理解班组建设重要意义,不断强化杨某集体主义意识。民警始终坚持对杨某实行严格管理,并合理安排劳动任务,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为其走好今后的改造之路打下坚实基础。矫治过程中民警对杨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的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攻坚组民警坚持不懈的攻坚转化工作,最终使罪犯杨某的思想发生了根本转变,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不但写出了认罪悔罪书,还在监区全体罪犯大会上进行了公开现身说法,明确表示不再申诉,彻底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改造任务。与他犯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希望能够早日回归家庭并开创自己的事业。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转化工作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对立的冷漠,更不是功利为先的任务指标。它更应该是心理的认同、思想的共鸣和对法制的高度认可。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教育转化,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要真正转化罪犯,让他们心服口服,就必须通过亲情感化和普法教育、心理疏导以及道德构筑等多种手段的组合发力,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了解罪犯真实的想法,站在罪犯的立场上,设身处地的为他们回归着想、为他们新生谋划,才能让他们进一步做出理智的选择、正确的选择。这种从新出发、多维思考、立足法治、助力新生的教育方式,罪犯才更容易接受教育转化的效果也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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