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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刘某教育改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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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刘某,男,1963年5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系银川市金凤区某乡镇干部。2013年7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期间获得减刑7个月。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综合分析刘某的出生成长犯罪过程以及入监后的改造表现,可以看出刘某的犯罪与其家庭成长,社会经历的影响及个人主观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1.成长过程经历较为顺利。刘某出生在一个各个方面条件较好的农民家庭,由于个人努力,成长经历较为顺利,中专毕业后直接分配到了乡镇机关,并很快成长为一名基层单位负责人。

2.“三观”不正。刘某参加工作后,工作环境相对较好,而且所从事的土地管理工作又是农村基层的“热门”岗位,加之放松对人生观的塑造,自身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在政治上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动摇了入党初心远大理想和信念。

3.法制观念淡薄。随着工作环境的变化,刘某手中也有了一定的权力,因缺乏应有的法治理念,在一些农村的征地和拆迁工作中,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从一般的吃喝转变为接受贿赂,甚至把手伸向集体资金,最终沦为阶下囚。

(二)入监教育改造表现

刘某自2014年11月入监接受改造,从心理、情绪到行为表现都发生了较大的起伏。入监初期刘某感到恐慌、烦躁,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情绪低落和思想不稳定,甚至对教育改造有了抵触情绪。面对刘某的种种表现,监区责任警察多次与其谈话交流,逐步了解到刘某教育改造中的症结所在。

1.身份意识不强。入监后的刘某,对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不足,认为自己曾经是手握大权的国家干部,沦为罪犯,心理落差极大,对现实的认识不足,较长时间内没有把自己作为一名罪犯的身份来认识。

2.认罪悔罪意识不强。面对十三年漫长的刑期,刘某心理压力较大,认为法院的判决量刑过重,没有从思想根源上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影响,认罪悔罪意识不强,日常改造中行为养成较差,对自己要求不严格。

3.改造意识不强。面对监狱严格的监管环境,严格的监规约束,刘某深感自卑,曾经的优越条件一去不返,刘某对教育改造生活失去了勇气和决心,产生被动改造心态,改造中满腹牢骚,对待内务、劳动和监规纪律变得消极、被动。

(三)教育矫治的难点

1.思想认知因素:刘某在服刑前,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文化程度较高,长期处于相对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环境,从未想过自己会成为囚犯,加之对自己犯罪根源和危害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监狱改造环境和警官的教育有一定的抵触。

2.心理因素:面对新的教育改造环境,刘某的心理落差极大。自己从曾经的干部沦为阶下囚,对当下的身份一时无法接受,对“自己是什么人?这里是什么地方?来这里干什么”等问题缺乏正确认知,偶尔还出现目中无人的心理。这些问题导致刘某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养成比较困难。

3.性格因素:刘某性格自以为是,听不进去不同意见,甚至对警察的批评、教育意见也不能正确对待,缺乏自我反省的认知能力,不善于同他犯交流。

(四)教育矫治方案

根据刘某的教育改造实际和矫治难点分析,监区领导和责任警察决定加强对其制定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因人施教,制定了矫治方案,使其尽快从当下的不良改造表现中走出来,投入到正常的教育改造之中。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懂法、知法、守法的法律意识。监区警察为刘某制定出了具体的法制教育方案和内容,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发挥其文化层次较高的优势,有针对性、有计划的对其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国情等方面的教育,结合“教育日”的政治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情国策知识教育,通过读书、演讲比赛等多种教育形式,促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影响,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认识到当下的身份,促使刘某积极认罪悔罪,变消极被动改造为积极主动改造。

2.营造良好的教育改造氛围。充分发挥互监小组的监督、帮助、关心、照顾、促进提高的作用,使刘某在学习和生活,劳动方面得到同犯的关心和帮助。刘某在较短时间内就融入到集体改造生活中,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成为改变其偏执、消极情绪的重要因素,刘某逐渐体会到了集体的温暖,培养起了良好的行为养成。

3.有针对性的解决思想问题。针对刘某在教育改造中存在的思想认识和心理障碍问题,监区选派心理咨询的警察,反复与其交流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刘某认识到了自己在思想和心理认知等问题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到面对现实、踏实改造是自己应当作为犯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经过警察的反复教育,刘某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逐渐放下了思想包袱,树立起了积极改造的信心。

4.多措并举,稳定改造情绪。监区警察通过心理测试和心理疏导,进一步稳定刘某的思想,因势利导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刘某明确了改造方向,积极投身改造生活。在此同时,监区警察利用亲属与罪犯会见日和亲情帮教的机会,与刘某的妻子、儿女互通情况,将其家中的一些情况及时与刘某沟通,家人也借此对刘某进行劝说,帮助其积极认罪、踏实改造,使其亲身感受到警察的温暖和家人的关怀。警察和家人的亲情感化,稳定了刘某的情绪,为安心改造、踏实改造打下了基础。

5.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以情感人。针对刘某年龄偏大、身体较差且体力较弱的实际,监区警察在严格监管教育的同时,在劳动中尽可能的予以照顾,为其调整了劳动岗位,将相对较累的菜地劳动调整到了相对轻松的智能温室岗位,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设法解决刘某的一些生活困难问题。对刘某身患高血压的情况,经常关心过问,使其切身感,受到警察的关心帮助。这些做法对刘某树立改造信心,消除思想顾虑和不良情绪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预期矫治目标

根据刘某的教育改造实际,监区警察制定了对刘某具有针对性的预期矫治目标。

1.增强法律意识,促其知法、懂法、守法。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和身份意识,使消极改造为主动改造;

2.增强遵规守纪意识。减少和杜绝违规违纪,通过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增强刘某的自我约束能力,感恩警察的教育,帮助、关心、照顾、消除不良情绪。

3.增强服刑改造意识。促使转化行为养成,加强政治改造的统领,使其增强“五个认同”,正确对待过往的荣誉、权力、提升做人做事的原则底线。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监区警察的不懈努力,刘某的表现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一是思想认识发生了较大变化,积极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服从管教,保证每月提交一份认罪悔罪思想汇报。二是身份意识意识明显增强,积极遵规守纪。三是积极改造、主动改造、踏实改造意识明显增强,主动服从管教,努力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劳动任务,听从警察指挥,与同犯的关系得到极大改善。刘某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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