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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教育改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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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回族,1968年生,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新疆哈密市人。2018年9月14日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被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张某收到判决后未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日入监后,张某改变态度,拒不服从法院判决,提出上诉要求,且情绪激动,时有异常行为表现,屡屡违反监规纪律,与同监舍他犯关系紧张,经多次调整监舍,依然不服从管理,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民警曾多次对张某进行训诫谈话教育,但张某拒不改正。2019年1月,经监区会议研究,张某被定为顽固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张某出生在新疆哈密市伊洲区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上学期间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较为出众,高中时家庭发生变故,对张某产生较大影响,张某性格发生很大变化,变得孤僻、冷漠、不愿与人交流,遇事不冷静,常与他人发生冲突。

2.社会经历。张某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因性格、心理等因素不能很好的处理人际关系,经常与同事吵架,甚至会动手打人。前后更换过多个单位,始终难以适应,最后无奈选择了回家务农。结婚后妻子没有固定职业,一家人靠种地为生,生活条件较为艰苦,这使张某渐渐对生活产生悲观情绪,生活态度比较消极、不满。张某自认受过高等教育,与身为农民的邻里往来时总是有所不屑,关系淡漠、不融洽。加之张某自身性格有缺陷,感到自己的生活不如意时,总归咎于社会不公。2016年12月,张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进而对被害人大打出手,导致被害人轻伤。在法院调查审理期间,张某不计后果,用自制汽油瓶威胁和攻击政府工作人员,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被逮捕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入监改造表现

张某于2018年9月接到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后,忽然改变态度,拒不服从法院判决,坚持提出上诉,并屡屡违反监规纪律,拒绝参加学习和劳动。承包民警多次与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从谈话过程中逐步了解到张某上诉的原因和真实的心思与想法。

1.客观原因。张某家庭生活条件较为艰苦,长期对生活持悲观态度,对触及自身利益的事非常较真,不能容忍谦让他人。张某有典型的双重性格,情绪不好时,自我封闭,排斥他人,不与他人接触交流;高兴时,完全不顾及他人的感受,忘乎所以,我行我素,给他人造成很大的困扰。

2.自身原因。张某虽然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但偏激、狭隘以及自以为是的性格,使得张某常做出不顾后果的行为,加之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对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置若罔闻。片面认为法院法官受他人影响,偏袒原告,不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行使审判权力,自己是受“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迫害。同时,其家人也未来监探视,没有家庭温暖,经济困难,心情烦闷,进而对监狱充满仇恨,对现实监管环境极为抗拒,对服刑生活失去信心。

(三)心理行为表现

张某入监后经MMPI测试,张某为双重性格,有轻微妄想,偏激、焦虑、易怒,对他人抱有敌意,对各种刺激反应敏感,有暴力倾向。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张某沉溺于自己的主观意识中,片面认为法院判罚不公,自己是受“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迫害;心态扭曲,把警官的批评教育认为是与他过不去,对监狱民警抱有较强的负面情绪和行为抵触。

2.性格因素。张某未成年时受家庭事件影响,性格出现负面缺陷,经常性表现为孤僻、焦虑、易怒的性格,有时会出现凶悍的过激行为。

3.心理因素。张某性情不稳、易激动、自控能力差,受监狱封闭环境影响常有焦虑、不安等情绪,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

4.其他因素。张某入监后,家人未来监探视,每次与家人拨打亲情电话时总是让儿子帮自己找律师联系上诉,从不问家人和妻子的近况。张某儿子多次对张某进行劝说均无实际效果,逐渐对张某的无理缠诉表示无法理解,并因此事多次与张某发生争吵,父子亲情关系出现问题。

(五)矫治方案

监区成立个案攻坚小组,对张某的心理、性格、行为和案情进行认真细致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攻坚转化方案。一是决定主动实施心理干预,在教育过程中通过谨慎细致的个别谈话,逐步取得张某对民警的信任,帮助张某缓解情绪困扰;二是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使其能够清醒的面对现实,熟悉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此基础上能够认罪悔罪;三是给予相应的关怀,使其树立信心、放下思想包袱,尽快投入到正常的服刑改造中去;四是充分利用亲情帮教力量,共同做好张某的思想工作,使其重树生活信心。

1.通过谈话、聊天的方式加强交流和心理疏导。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民警配合承包民警与张某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注意倾听张某的倾诉,让其内心沉积的怨恨、不满、痛苦等负面情绪全部释放出来,在交流过程中给予相应的理解,减轻内心压力。经过民警多次不厌其烦的交流谈话,张某情绪得到了宣泄,心态上慢慢消除了与民警的对立情绪,与民警建立了良好的咨询关系。民警不断提醒和教育张某要学会保持克制、控制情绪,加强纪律和自律意识,强化张某的改造认知。一段时间以后,张某的心态逐渐平缓了下来,对民警的帮助和教育有了一定认识和转变,不再抗拒民警管理。

2.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张某树立法律观念。在张某的认知发生转变之后,民警以极大的耐心和热情,教育张某认清和正视现实,监狱是教育改造罪犯的场所,有着不容置疑的法律权威,在监狱必须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在此基础上,监狱会依法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引导张某通过观看《今日说法》《法律讲堂》《普法栏目剧》等电教节目,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同时安排有法律专长的民警对其进行法律条文讲解和罪名解析,通过对其案情分析,强调“法不可违”的权威性,使其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等,教育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从认知上、思想上扭转张某对监狱的错误认识,走出思想误区,确立身份意识,提高其遵守监规纪律的自觉性,增强适应改造环境的信心。

3.营造良好氛围,树立张某的改造信心。为克服他的性格缺陷,民警从学习、生活及改造上事无巨细的对张某进行帮扶。监区发挥张某文化程度较高的优势,任命他担任监组文化教员,辅导其他罪犯学习国语,使张某在从事辅助教员工作的过程中逐渐体会“有所成就”的喜悦,并愿意主动帮助他犯学习。随着交流互动的增加,张某的人际关系得到了明显改善,逐步融入到了监组的集体改造生活中,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言行在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下发生了相应变化。张某渐渐摒弃了顽固、消极、偏激、对抗的心理,逐步走向“稳定、积极、平和、服从”的转变。

4.发挥亲情帮教力量,推动和巩固转化成效。亲情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一份来自家人的关心,往往能够改变一个罪犯的服刑态度。民警通过张某与家人的亲情电话交谈,了解到张某儿子对其不断提出上诉要求的无奈和厌倦,张某的家人既不来监探视,也不邮寄生活费,造成了张某在服刑生活上的困扰。民警通过电话反复做张某妻子和儿子的思想工作,告知张某在心理、思想以及行动上的积极转变,值此关键时期,急切需要得到家人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张某家人能够积极配合监狱工作,一同帮助张某走出思想和心理的误区,改变生活的态度,树立起积极的人生观。最终,张某的家人接受了民警的劝告,来到监狱探视张某。家人的到来,令张某非常激动,在家人的关心和劝说下,张某明确表示,愿意放弃上诉,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改造,争取减刑奖励。

(六)预期矫治目标

1.通过谈话和心理疏导,帮助张某走出心理困境,放下顾虑,大胆倾诉,宣泄不满。逐步建立融洽关系,向其表达善意,使其慢慢放弃对立情绪,接受民警帮助,逐步适应改造环境。

2.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律常识教育,使张某遵纪守法的意识得到明显加强,引导张某通过自学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由民警辅导,让张某正确解读和自己案情相关的法律条款,使张某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和家人造成的伤害进而达到认罪悔罪,接受法律制裁的目的。

3.经过长期的行为养成和遵规守纪意识的培养,基本杜绝张某违规违纪现象,并要求张某通过努力不断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改善犯群关系;与此同时,民警适当加大对张某感恩教育的力度和生活上的关心,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监狱民警对其的关怀和挽救。

4.通过民警的心理疏导和教育,通过一系列个别矫治行为的实施,能够使其从根子上矫治仇视社会的病态心理。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一年多的教育矫治,张某目前已彻底认罪服判,并写出认罪书和悔过书,服刑中能积极遵守监规监纪,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辅助教员任务,也逐步适应了监狱的生活,与他犯关系也得到了极大地改善,能够开始学会自我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仇视社会的病态心理也得到了有效治疗。目前已获得两个表扬和一个积极分子的奖励。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感受到:教育如果只是空洞的讲道理或谈政策,只能得到罪犯表面上的服从,并不能真正的令其转变态度,心服口服。对待有一定特殊情况的罪犯,要想取得较好的进步以及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就必须通过心理疏导、普法教育和亲情感化等多种手段,了解罪犯真实的想法,从他们的角度客观地看问题,分析问题。教育罪犯就是要帮助他们更清楚的看待自身存在的各类问题,进一步做出理智的、正确的选择,这样的教育方式,罪犯才更容易接受,态度和观念转变起来也才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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