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某的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莫某,男,1996年12月生,广西桂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4月22日因盗窃、抢夺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14年10月投入广西区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该犯被发现有余罪于2015年8月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裁定加刑9个月,由于刑期变化,心理负担重,思想波动大,有自伤自残倾向。针对罪犯莫某的犯罪情况,采取如下有计划性的措施: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莫犯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自幼缺乏家庭关爱,父母对其缺乏管束和教育,没有正确的引导,常以简单粗暴的方式来管教莫某,使其难以接受父母的教育方式。产生逆反心理,对父母的教育持一种抵触的态度,该犯年纪尚幼,被捕时刚满14周岁,思想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较差,对社会、人生、道德、善恶、美丑辨别力较差。
2.社会经历:莫犯在校期间经常逃学旷课,不遵守学校纪律。由于教育的缺失,致使莫犯缺乏同龄人应有的知识,认知局限性明显。同时受网络影响深重,沉迷于网络游戏难以自拔,常生活在一种盲从、自我虚构的世界里,听不进别人的话语。
(二)入监改造表现
莫犯于2014年10月投入广西区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初期基本能遵守监规,后该犯被发现有余罪于2015年8月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裁定加刑9个月,该犯思想波动较大,认为看不到希望,产生了自伤自残的想法。
(三)心理行为表现
该犯入监时,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发现该犯人生观、幸福观模糊,对积极的生活缺乏追求。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有着错误的理解。以自我为中心,心胸狭隘,不喜与人往来,猜疑心重、防备心强。喜好争强好胜,凡事要占上风,情绪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而起伏,社会适应能力不强,自我协调能力弱,不会处理人际关系。个性偏执,性格懦弱,思想、行为容易极端化。
(四)教育矫治难点
莫犯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父母对其缺乏管束和良好的教育,没有正确的引导,以简单粗暴的方式来管教莫犯,社会支持系统很低。莫犯文化程度较低,被捕时刚满14周岁,对法律常识匮乏且法律观念淡薄,导致该犯认为法院对其进行加刑的判决有误的错误观念。莫犯性格懦弱,心智不成熟,思想波动较大,对改造信心不足,存在自伤自残思想。
1.认知因素
由于该犯对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一直认为法院对自己加刑是不合理的,自己在被抓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所有罪行。教育过程中要耐心和细致,深入浅出的教育该犯法律常识。
2.性格因素
该犯由于受到家庭环境影响,从小缺失正常的家庭教育,导致该犯叛逆心理较强,性格偏执。在教育该犯过程中,可以感受到该犯的强烈抵触情绪。
3.心理因素
该犯爱争强好胜,凡事要占上风,情绪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而起伏,社会适应能力不强,自我协调能力弱,不会处理人际关系。个性偏执,性格懦弱,思想、行为容易极端化。
(五)矫治方案
根据莫犯的改造表现和个性特点,本案例采取了个别谈话谈心、认知行为疗法、人际交往团体心理辅导训练、法律常识教育、亲情帮教等综合矫治方案。
1.第一阶段:积极关注,建立信任。
通过运用放松训练,情绪宣泄,倾听,内容与情感反应等咨询技术,使该犯情绪平静,不安的情绪状态得到有效缓解;与该犯进行个别谈话谈心,在谈心过程中,找出共同语言与兴趣爱好、特长所在,发现该犯有较好的耐力和毅力,对此给予肯定和赞许;通过一段时间的沟通,该犯感到被理解、被尊重,取得了该犯的信任,建立良好的矫治关系。
2.第二阶段:综合施策,开展一系列的教育措施。
(1)以人际交往团体心理辅导为引导,助力该犯心理健康成长。针对莫犯人际关系紧张,不善与人交往的个性特点,制定了“学会沟通,让心靠近”的团体心理辅导方案,安排该犯参与其中。目的是让该犯了解人与人之间是需要沟通的;在情境中体验,练习沟通方法;理解、掌握人际沟通中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技巧。在团体心理辅导中,莫犯通过“盲人与拐杖”的游戏,对孤单的盲人和有拐杖的盲人不同体验;在“你说我画”的游戏中,深刻体验沟通方式的重要性,该犯在发言时说:以前,我觉得我一个人就行,不需要别人,一个人就可以过得好,通过刚才的游戏,我觉得,有朋友真好!
(2)加强对该犯的法律常识教育。针对莫犯不服判决,先为该犯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深入浅出、耐心细致地讲解,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让莫犯慢慢地知法懂法,结合自己的案例进行分析,最后让该犯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开展亲情帮教。监区警察通过与其父母的联系,说服其父母前来探监开展情亲帮教,同时提醒教育方式,在其父母第三次来所会见时,临别时对其父母说:希望父母保重身体,工作别劳累过度!该犯父母坚持每个月都来监探视,经过半年左右,其与父母的关系得到较大的转变,言谈间有说有笑。
(4)加强对该犯身份意识教育。在对该犯的教育中,以身边经过努力获得减刑的罪犯为实例,要求该犯自觉树立身份意识,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明白罪犯享有权利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享受权利的道理,从而在服刑改造的过程中,能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3.第三阶段:认知重建,改变非理性思维,促进人格健康。
经过前面两个阶段的矫治,该犯的情绪较为稳定,在稳定并巩固效果的基础上,后续的矫治干预着重于帮助该犯调整认知,代之以合理的现实的思维方式,使之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环境。
(1)正确认识和评价法院审判。与该犯对一个场景“一场没有裁判员的足球赛”进行讨论,让该犯联系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院这个“裁判员”会是怎样,向该犯解释法院依法审判的意义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同时法院审判也是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
(2)正确认识和评价人际关系。人际交往是交流信息,获得知识的重要途径, 是个体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的重要手段、是一个集体成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谐的人际关系,使人产生积极的心理感受,心情愉快,生活、学习、工作效率高。作为一名罪犯,不可避免的要与两类人群即警察和同犯发生关系,与警察和同犯的人际交往有利于建立社会支持系统。
4.第四阶段:巩固矫治成果,树立新生目标。
为进一步巩固莫犯的改造成果,教育该犯在发现自己出现不良情绪时,及时采取自我调适措施,把不良情绪通过适合的方式表达出来,防止情绪累积恶化,避免出现攻击性和自我伤害的行为。建议该犯通过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多于他犯交流改造心得,巩固改造成果,同时,通过订立短期、长期的改造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充实改造生活。
(六)预期目标
1.法律意识得到加强,法律知识得到充实,促使其彻底的认罪服法。
2.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得到提升,行为规范意识得到增强。
3.增强对未来生活期许,打消自伤自残念头。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攻坚教育转化,该犯的法律知识、思想认识和行为有了较大改变。对法院加刑的判决已经正确理解,彻底的做到了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自伤自残思想已经消除,听从警官的教育,规范自己的行为习惯,努力去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气,与教育攻坚前有较大进步。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深刻地体会到:教育如果只是空洞的讲法律、讲监规纪律,只能得到罪犯表面上的服从,并不能真正让其转变思想。防止罪犯自伤自残行为,根本在于消除罪犯自伤自残思想,让罪犯有生存的希望和生活的目标,通过心理疏导是解决问题首选。对罪犯的教育转化,应根据其不同的个性特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施策,达到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