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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董某的矫治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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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董某,男,1960年生,吉林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2009年9月29日因诈骗罪被阿勒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年 10月29日进入福海监狱服刑改造。入监以来获得减刑2次,累计减刑时间为14个月。董某自1983年以来,先后五次判刑入狱,自恃对监狱管理熟悉,在改造中经常借故身体差、有病,消极怠工,存在严重混刑度日思想,在犯群中影响恶劣,故监狱将其列为重点管控对象。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成长过程:董某虽然出生在一个工人家庭,但是由于董某家中兄弟姐妹较多,家庭条件并不富裕,父母在铁路上工作,长期不能回家,导致董某在童年时期的家庭教育较为缺乏。1966年在吉林省长春市铁路一中小学就读,1971年随父母到青海省西宁铁路客运段生活,并就读青海西宁铁路一中,在校期间,董某经常与一些无业人员混在一起,沾染了一定恶习。

(2)社会经历:董某1978年上山下乡,1980年参加工作,曾担任过火车餐车上的餐车主任、餐车长等职务,曾在酒店工作。参加工作后,与之前交往的“酒肉朋友”继续联系,对赌博上瘾,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2.入监改造表现

由于董某是“五进宫”罪犯,监狱人格明显,对监狱的监管制度、民警的管理方式等监狱生活比较熟悉,最后一次入监后虽没有明显的抗改行为,但是改造表现一直“不温不火”,改造态度比较消极,混刑度日思想重。

(1)法律观念的淡薄

董某在校期间便与社会闲散人员玩在一起,沾染了恶习,缺乏最基本的尊法、守法观念,加之父母疏管教,对董某的顽劣表现并没有给予及时纠正和正确引导,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对法律的置若罔闻,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2)家庭原因

董某父母在其年幼时,没有给予其足够的爱和完整的家庭教育,董某不论在校期间还是课余时间,都同所谓的酒肉朋友交往,逐渐形成了董某自由散漫、放荡不羁的性格。董某父亲性格较为偏执、独断。董某记得小时候一次自己将捡到的200元交给父亲后,得到不是夸赞而是打骂,董某一直不理解,这钱不是偷来的,为什么父亲还要打骂自己。这件事情对年幼的董某造成了一定心理阴影,对其后期偏执、极度叛逆性格的形成影响很大。

(3)自身原因

董某自身性格怪癖,思想狭隘,表面冷漠又极度缺乏安全感,内心世界复杂,有一定的复仇心理,人格不健全。社会交往复杂,沾染恶习较深,人生观、价值观模糊。

3.心理行为表现

SCL-90:躯体化1.43、强迫状态2.10、人际关系敏感2.22、抑郁1.38、焦虑2.22、敌对1.99、恐怖1.58、偏执2.30、精神病性1.50、其他项目1.79

测试结果显示:董某心理健康程度差,认知正常,对亲人依恋感明显,存在一定的自卑情绪。多次入监服刑、社会适应不良等形成的综合因素常伴有疑虑、易怒等症状,且心理年龄偏低,法制意识淡薄,自我控制和支配能力较差。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董某已形成好逸恶劳的人生观、价值观,且这种错误观念的固化程度较高。董某系多进宫罪犯,认为自己年龄大、刑期长,消极改造,“破罐子破摔”思想较为严重。

(2)性格因素:董某在社会生活经历中沾染的恶习较多较深,服刑生活经验丰富,使董某对于监狱的管理、环境等适应性极强,对民警的管理采取软抵抗,逃避改造的心理严重。

(3)心理因素:在童年时期,父母对其关注度较低,入监后家人对其关心更少,内心自卑、焦虑,但在服刑中表现为自傲的心理,倚老卖老,凡事以疾病为借口,伪装改造,被动改造。

5.矫治方案

针对董某消极的改造思想较为顽固,改造难度相对较大、见效慢、周期长的实际情况,监狱民警制定了矫治方案如下:

(1)加强法制教育。针对董某法律意识淡薄、遵法畏法意识严重缺乏的实际,民警首先从知法、守法角度对董某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在矫治谈话中向其经常性地讲解真实普法案例小故事,但是董某总是以表面表示愿意尊法、守法的态度敷衍民警教育。针对这一情况,民警在坚持给董某讲述案例小故事的基础上,从《今日说法》《法律讲堂》《普法栏目剧》等节目中筛选与董某犯罪经历相似的案例,在个别谈话中为其播放,同时以“唠家常”方式了解董某的感触,慢慢地,董某的行为有了小的转变,开始主动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变化,这个转变让民警心头一喜,持续加强案例讲解与播放,逐渐地董某建立起守法观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感。

(2)坚持“宽严相济”。董某“丰富”的服刑经验使其懂得在日常改造中如何逃避民警的管理,如何“钻空子”。民警采取说服教育和“冷处理”方式,给其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迫使其反思。与此同时,民警适时地和董某谈话,加强谈话的深度和力度,力争每次谈话都有所触动,有所收获。同他讲法律、讲政策、谈社会、谈人生,从个体讲到群体,从家庭讲到社会,善诱而不失严厉。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董某开始思考了,开始尝试用心去学习、去改造。看到这小小的变化,民警一方面加强谈话,在谈话中对于董某的进步给予肯定和奖励,鼓励董某参加监狱开展的书画班,修炼心性的同时,丰富其改造生活,帮助其找到精神寄托。另一方面组织改造榜样与他交流,帮助董某建立改造的信心,逐渐促进董某走出思想误区,认罪悔罪。

(3)注重亲情感化。董某自小缺乏父母关爱,入监后家人也很少探监,而董某内心深处非常渴望得到家人关心。为此,民警将董某强烈的亲情观念作为突破口,以多种形式的亲情帮教促进董某回归到积极改造的状态。首先民警大量了解董某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情况,了解其性格,多次通过董某的妻子和女儿进行了解、沟通,引导董某妻女在亲情电话、视频会见过程中给予董某更多的关爱和鼓励,让董某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同时,民警充分利用节假日思念亲人的情绪,给董某播放关于温暖、亲情的电视节目、宣传片,解封董某内心对亲情的渴望之情,唤醒董某对家庭的责任和回归家庭的意识,逐渐消除其对“监狱”的依赖心理。

(4)加强心理疏导。针对董某的错误认知,民警采取认知疗法,通过心理辅导、个别谈话等方式逐渐打开隐藏在董某内心深处的心结。经过心理测试评估,民警认为董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实质上是内心对未来不正确的预见和估价,对改造前途没有信心。根据董某性格特点,民警采取了说服教育,以理服人的方法,对董某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多次帮助他回顾以往经历中有成就感的事情,指出那些成就获得的根本原因在于董某自己的努力奋斗,引导董某只要积极改造,早日新生。监狱心理咨询师定期对董某进行心理咨询、干预以及阶段性评估,根据其思想心理变化,及时调整教育矫治方案。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董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犯罪对家人造成的伤害,并真诚悔罪。

6.预期矫治目标:

1.帮助董某初步树立正确的服刑改造观以及尊法、守法、畏法的观念,真正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履行好劳动岗位职责,发挥好监督犯的作用。

2.提高董某心理健康水平,帮助董某纠正错误认知,缓解焦虑情绪,增强董某服刑改造的和自觉性主动性,引导董某自觉反思,唤醒董某对家庭的责任和回归家庭的意识,消除其对“监狱”的心理依赖。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的教育矫治,以及董某家属的积极配合下,董某自觉改造的积极性有明显的增强,在改造中能够配合民警管理,能够主动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化和学习活动,与同犯的相处比较和谐。民警对董某的明显进步给予了及时的支持与鼓励,使其感到在生活与改造中有了被重视的感觉,为其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思想上有了寄托,家庭观念、亲情观念提升,与亲人相处变得融洽,对生活和改造也有了一些信心。

面对思想较为顽固的罪犯,监狱民警拿出了足够的耐心和智慧。在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后,有计划、针对性的开展,寻找突破口,由浅及深,逐步推进。尽管改造人的思想认知难度很大,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甚至是暂时的无效性,但只要民警注重分析研究、注重科学改造方法的运用、工作思路清晰并持之以恒,在良好的环境氛围和罪犯改造的主观能动性被充分调动的基础上,是能够实现的。通过对董某的矫治的成功案例,使民警深刻认识到不论改造对象是怎样的冥顽不化,都可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将这块坚冰融化。要矫治好一名罪犯,首先一定要去了解他的家庭情况、人生经历,特别是在年幼时期的家庭教育情况和社会交往情况,这对于一个人性格的形成和他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其次,在对顽固对象进行矫治的过程中,一定要找到突破口,任何人都有他的弱点和软肋,民警在进行攻坚克难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用心找到这个突破口,从此入手,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矫治。单一的教育方式效果是不理想的,民警一定要学会善于运用多管齐下的措施去矫治一名罪犯。最后,一定要注重发现细节变化,同时民警要学会感同身受,换位思考的方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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