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人员陈某的教育转化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男,1985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小学文化程度。2004年10月1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十二万余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被河南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2018年5月18日入监,陈某被分押到监区劳动改造后,先期改造态度较为端正,后来认识到无期改判有期徒刑周期较长,有期减刑且受限制,加之身体疾病等因素,陈某开始自暴自弃,不服从管理,抗拒劳动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陈某出生在一个极其普通的家庭,父母务农,家境贫穷,家中兄弟二人,受父母关爱少,过早辍学,固执,爱钻牛角尖,自控力差,不善与人沟通。
(2)社会经历:陈某小学毕业后回家务农,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在与朋友交往中表现出行事简单,不计后果,容易受他人影响等性格特征。
2.入监改造表现
陈某于2010年刑满释放后又伙同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系主犯,属二次犯罪。
陈某于2018年5月18日入狱服刑后,前期能够踏实改造,服从分配,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后对劳动任务感到过重,压力大,产生抵触情绪。
陈某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对新的减刑政策(限制减刑)缺乏认识,几乎丧失改造信心,申诉愿望强烈。曾因身体患病为理由抗拒劳动,不服从管理,并存在陈某与他犯发生矛盾受处理后产生报复心理的现象。
(1)对法律观念的淡薄
陈某小学毕业后就混迹于社会,法律常识匮乏,法纪观念淡薄。另外,曾因抢劫罪入监服过刑,几年后减刑出狱。而对此次被判无期徒刑且限制减刑始终觉得量刑过重,实际服刑年限遥遥无期,远超过其心理期望值,反而认识不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
(2)家庭原因
陈某父母年老体弱,长年患病,家中兄弟两个,家境贫困,一年当中几乎不能前来会见,应有的关心、关爱缺失严重,也导致陈犯看不到希望,自暴自弃。
(3)自身原因
陈某服刑前在南方工厂打工时腰曾经受过伤,时常旧疾复发,服药效果不理想,致使陈某认为劳动过重,再加上刑期过长,即使再努力改造也看不到刑满出狱的希望。
3.性格特征主要表现
根据卡尔特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报告显示:陈某思维简单,行为较为幼稚、粗鲁,为人直率,易感情用事,自以为是,自视极高,性格孤僻,对人不冷不热,不太善于交际,与同犯关系相对紧张,情绪容易激动,易生烦恼,不轻易改变或放弃自己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反抗性和进取精神。
4.教育改造的难点
(1)认知方面:由于陈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纪观念的淡薄,一直不能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新的减刑政策,难以接受无期改判后的限制减刑的现实。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不以为然,当受到处理后又心生怨愤,打击报复心理极强。教育过程中要着重突出法律法规知识及形势政策教育,强化遵规守纪意识及行为养成。
(2)性格心理方面:由于陈某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陈某性格孤僻、偏执,爱钻牛角尖,认死理,自以为是。对待他人漠不关心,较少考虑别人的感受,有时甚至有幸灾落祸、落井下石的心理。
(3)行为方面:陈某刚入监时能够积极参与劳动,踏实改造,虽然劳动任务完成一般,但还是能够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当自认为与自己期望不一致的现象时,改造信心严重不足,容易受到打击,产生堕落情绪,以至于破罐子破摔,违规违纪,对抗改造等。
5.改造方案
根据对陈某上述的分析,结合陈某日常改造表现,陈某完全有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决定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政策,放弃申诉,强化身份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积极劳动,踏实改造,早日回归正常的改造道路。
(1)强化法制教育。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引导;从对当前形势政策的认知,教育引导其客观、正确的认识新的减刑政策;从其犯罪性质的社会危害性和给受害人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出发,促使其对法院量刑判决有正确的认识;从其服刑改造过程中违规违纪的恶劣影响,使其不断的强化身份意识和自我约束。
(2)加强亲情帮教。通过与其家人联系沟通,把其父母接到监狱对其进行亲情帮教,唤醒陈某对亲情的渴望和回归,并建议其哥哥定期来狱探望,真正关心陈某的改造生活。同时为陈某重新办理亲情电话卡,督促其适时拨打亲情电话,积极培养与家人的感情,逐步建立良好的亲情关系。
(3)因人施教个别管理。根据陈某反映的身体疾病,多次陪同其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多方了解病因,待确诊后及时帮其购买特效药物,鼓励其积极配合治疗,树立信心。同时,根据其身体情况,对其劳动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其申请法律援助的诉求及时向上级反映并给以帮助。
(4)切实发挥个别谈话教育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积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不拘泥于个别谈话的形式要求,时时处处了解其身体恢复状况,劳动情况,改造生活中遇到的困惑,让其感受到管教干警一直都在关心他、帮助他、引导他,持续不断的感化他,促使其由被动改造向积极主动改造的转变。
(5)定期心理健康咨询。定期向相关科室申请心理健康咨询,了解其不同阶段的思想状况和心理变化,并进行心理评估,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工作,持续跟进其思想和心理向正常状态的发展。
6.预期改造目标
(1)不断学习丰富基本法律知识,客观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放弃申诉念头,切实认罪悔罪,早日回归改造之路。
(2)强化遵规守纪意识,避免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转变被动改造的局面,逐步向积极主动改造的方向发展。
(3)客观、积极的认识减刑政策,以积极踏实的改造态度并通过努力获得更多行政奖励的不变的改造观,去应对当前及今后可能会产生变化的减刑政策,从而更好的把握减刑机会。
(4)促使其由重点人员管理向普通人员管理的转化,以一般罪犯的改造心态积极投入到劳动改造中去。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较长时间的教育转化,已基本实现预期目标。陈某明确表示不再申诉,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陈某与家人、与他人也建立了良好的家庭关系和同犯关系,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改造信心不断增强,改造态度较为端正,能够主动投入劳动改造,较好完成改造任务,已获得一个表扬的行政奖励;对新的减刑政策有积极的认识,并主动把握减刑机会,目前,正在努力为无期改判做充分的准备,对早日减刑充满信心。
这个案例中,陈某“积极改造——消极对抗——积极改造”的改造过程,向我们展现了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外因与内因相互作用等唯物观点,充分体现了监狱民警“灵魂工程师”的社会价值所在。同时,也提示监狱一线管教民警,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罪犯与罪犯的服刑改造,要坚持由表及里地看待问题,避免管理教育罪犯“表面化”、“简单化”,要重视影响罪犯服刑改造状态的外在诱因因素,积极进行化解和消除;更要重视影响罪犯服刑改造状态的内在本质因素,在政策充许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对罪犯实际困难进行切实帮扶,化解和消除其消极改造的思想倾向,由点及面,促进监狱整体监管改造环境持续安全有序,为社会安全稳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