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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再犯罪服刑人员师某的矫治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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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师某,男,1991年1月生,河北省邢台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有5次劣迹。2015年11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2016年11月不服从管理动手将民警打伤,2017年5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师某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所判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执行期间将从本次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师某出生在农村,属家中老小,父母以务农为生,文化水平不高,对其较为溺爱,没什么管教,导致师某形成了偏执、任性的人格特质和暴躁易怒的坏脾气。由于家庭贫困,加之上学期间学习成绩较差,且时常被同学欺负,又导致师某内心倍感自卑。

(2)社会经历。师某上学时不思进取,与几个无所事事的朋友结成小圈子混日子,小学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后又在社会上混圈子,不但增添了不少恶习,也给家里惹了不少的麻烦,多次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被处理,但其从不悔改,反而更加相信暴力能够解决问题。师某自述其来沪充当劳务中介时,曾多次与其他劳务公司因争夺客源发生械斗,5次被公安机关拘留过。

2.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之后,师某始终无法转变角色,也难以适应改造环境,由于自身性格脾气暴躁,暴力倾向明显,缺乏改造意识、身份意识、纪律意识,多次因打架斗殴等重大违纪被处罚。同时由于其孤僻不合群,狱内人际关系较差,在服刑人员中受孤立。仅2016年就有6次违纪,其中4次为暴力行为的重大违纪。尤其是2016年11月某日,师某在生产劳动车间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后,起身动手拳打王某,但被监组其他服刑人员及时拉开。后民警将师某带离现场进行教育,期间师某情绪激动,难以自控,进而对民警进行辱骂,无任何悔悟表示,甚至用头部突然撞地妄图自伤自残。民警见状立即制止,过程中,师某挥拳击打民警头部,造成民警轻伤。在严管期间,师某继续对抗管教,并有自伤自残行为。这次严重违纪也给其带来了加刑的沉重代价。

分析师某的这些改造表现,原因在于:

(1)身份意识淡薄。对于狱内的日常大课教育,师某自认为学历低、学不会,也不愿学,服刑意识淡薄,改造动力不足。平时对于民警的关心和帮助视为理所应当,但对民警的管理教育却置若罔闻,常常是只提要求,不谈纪律。对于民警的教育只要是他觉得不认可,就会显示出很强的抵触情绪。

(2)家庭原因。师某15岁便独自辗转各地打工,与父母兄弟联系较少。在看守所羁押时其兄来探望过2次,之后便与家人再无联系。师某服刑之后也曾多次写信给家人,但均未得到回音,遂对家人产生怨恨,再没有与家人联系,因此师某属于“无电话、无来信、无会见”的“三无对象”。

(3)自身原因。师某因自我防范意识较强,与同小组服刑人员沟通交流较少,较为封闭。同时师某脾气暴躁,常因琐事同他人发生争执,又不懂如何为人处事,故同小组服刑人员往往对其避而远之。加之师某劳动生产态度较差,又不积极改正,对于监区生产要求和他人的帮助非常排斥,因此经常拖累小组的生产任务,容易受到同小组服刑人员指责,进而产生矛盾。

3.心理行为表现

师某入监心理测试表明: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属于偏执性人格和较低的边缘性人格。性格偏激,易冲动、多疑,做事不计后果,容易钻牛角尖,喜欢使用暴力解决问题,不善沟通,容易产生抑郁情绪。

狱内危险度评估显示:在三类危险史(曾经在监管场所实施过暴力行为、犯罪情节恶劣)、认罪态度及狱内表现等方面存在较高的危险性,狱内危险性评估结果为高度。

再犯风险评估提示:师某刑期较长,个性敏感多疑,其自述曾习练过武术(咏春拳),应重点防控抑郁自杀和受激动情绪干扰而出现不合理的行为与攻击性行为。师某在罪犯经历、行为模式、人格特点、同伴交往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再犯的可能性,再犯风险性评估结果为高。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师某再犯加刑后,有着较重的思想包袱,具有自伤自残、自杀的高度现实危险性。因此民警在着手开展教育转化的同时必须首先确保好监管安全。

(2)性格因素。师某行为处事不知变通,做事不计后果,法律意识淡薄。加之从小缺乏父母管束,养成了随心所欲、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脾气暴躁易怒,导致教育沟通存在较大障碍。

(3)心理因素。师某刑期较长,改造信心不足。入监后长期不与家人联系,缺乏亲情慰藉。为人自卑、敏感又多疑,总认为别人瞧不起他、欺负他,又缺乏自我反省的能力和自我调整的方法,冲动时易走极端。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师某的高度现实危险性,民警制定了详细的矫治方案,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矫治措施,循序渐进,着眼实效,以便让师某尽快转变角色,认清自身错误,加强自律,遵守监规纪律,早日回归正常的改造生活。

(1)严格管理,控制情绪。

师某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后被处以严管,隔离审查。严管初期,师某态度嚣张蛮横,拒不服从民警指令,认为自身无错,并扬言要伺机报复。鉴于师某一度情绪异常激动,为防止其自伤自残,监狱对其进行了约束性保护。1周后师某情绪逐渐平稳,约束予以解除,但其思想包袱仍然较重,觉得自己的原刑期已经够长了,这次很可能因袭击民警而被执行死刑,因此有了轻生的念头。师某吐露的想法立刻引起了民警的警觉,民警立即将其移押至橡皮监房关押,并对其实施24小时看护,以防止自杀。针对师某在隔离审查初期具有高度的自伤、自残、自杀的现实危险性,民警采取了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并限制其活动区域。

(2)心理干预,越过“心墙”。

针对师某较重的心结,民警及时安排监狱兼职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与测试。咨询师总共对其进行了9次心理疏导,有效缓解了师某的焦虑情绪。且师某承诺以后一旦有想不通的地方,还会主动寻求咨询师的帮助。通过咨询师耐心地倾听和共感交流,师某逐渐感受到自己虽然身陷囹圄,但还是会有人关心和在乎他,并开始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所在,对抗心理和轻生念头逐渐消除。

(3)情感催化,弃恶从善。

严管结束后,民警针对师某系“三无”对象的情况,在生活上给与其更多的关心。适逢冬季天气严寒,民警发现师某被服相对老旧,及时为他更换了新的棉被,并叮嘱其及时增添衣物,注意保暖。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民警还为其申请了“三无对象”慰问大礼包。同时还安排监组服刑人员对师某进行困难帮助,要求他们积极协助师某融入监组群体。同时,民警还积极联系师某家人,希望他们能够对师某给予更多的关心。2017年春节过后,师某的父母乘坐火车第1次来监探望师某,叮嘱师某安心改造,以后还会来看他,师某备受感动。在民警和家人的关心和感化下,师某最终主动坦白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4)政策解读,卸下包袱。

师某主动承认错误后,比较担心法院对自己的判决,因其仍处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若其再次触犯法律很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针对师某的想法,民警重点从法律政策层面对师某的行为后果进行了解读,告知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不大,借此引导师某今后一定要弃恶从善,吸取教训,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改造观,认真思考自身违法违纪的根源,真正做到认罪悔罪赎罪。

6.期矫治目标

(1)近期目标。强化服刑改造意识和身份意识,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自觉遵守日常行为规范,服从民警管教。

(2)长期目标。认清形势和现实,真正做到认罪悔罪赎罪,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教育改造成效】

1.矫治成效

(1)2017年5月,法院在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师某的破坏监管秩序案件时,其主动表示“希望同犯们不要走我这条路”、“走我这条路是没有好下场的”等想法,并发誓今后一定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希望政府能够宽大处理,再给他一次机会。自判决后至今,师某再也没有发生过任何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越来越好。

(2)师某定期参与监狱心理辅导中心组织的团体心理训练,通过沙盘治疗、宣泄、音乐放松等心理矫治方法,逐渐学会合理控制情绪,人际关系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在学习和劳动态度也更加积极,生产劳动方面,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并且每天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指标;学习方面,师某虽是小学肄业的半文盲,但他现在已能利用空余时间开始读书看报,识字练字。此外他还积极参加了监区文化兴趣小组,学习了自己喜欢的快板表演。

2.矫治体会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对高危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地运用心理咨询技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先以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为依托,再通过心理干预和情感催化等多种手段,切实地站在服刑人员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重建警囚信任关系,消除服刑人员对立情绪,最终将高危服刑人员引向改造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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