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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某某的个案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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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72年生,初中文化,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未遵守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黄某某入监以后不认罪、不服判,不参加各项入监教育活动,先是拒绝进食,多次流露出轻生厌世情绪,扬言不放其出去,就自杀。后经监狱领导对其多次个别谈话教育,虽愿进食,但无其他效果。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罪犯的基本特点分析

1.黄某某捕前因拆迁补偿问题多次越级上访,系缠访户;总认为自己无罪,是被别人“陷害”入狱的。

2.黄某某思想比较顽固,性格孤僻,与其他罪犯格格不入。遇到监狱和监区领导总是喋喋不休,情绪激动时落泪不止,语言多夸大、偏激,对他人的意见具有严重的排斥性,听不进任何劝告。

3.存有被害妄想,总觉得周围人对其有恶意。对外界具有超过实际需要的警惕和防御。

(二)罪犯的自我认知情况

黄某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与妻子育有一子,儿子17岁,父母均健在,家住集镇,个体经营户,家庭经济条件较好。黄某某入狱以后,思想情绪不稳定,厌世情绪严重,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估自己,过分贬低自我,主体意识淡薄,对自我缺乏尊重,对他人缺乏信任,对逆境和挫折倾向于外归因。自诉有失眠、头疼等躯体症状,同时感到情绪低落,焦虑、抑郁。

(三)罪犯的改造难点分析

1.对判决不服。黄某某认为自己入狱是因为多次到省、进京上访,反映当地政府拆迁补偿不合理,得罪了政府,并且说自己入狱是被骗来的,有关部门曾答应其入狱以后很快会被释放出来。存有这样的幻想,于是入监即以绝食相要挟,抗拒改造,要求释放。

2.信任感缺失。性格敏感多疑,对周围人缺乏信任感,具有较强的敌视心理,对警官的教育难以接受,有时哪怕是别人善意的帮助也会被理解为别有用心。

3.易产生冲动。如果他人触犯他的一点点利益,都会引发他不假思索的剧烈反应,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意识,当他的不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时,思想易产生偏激,行为往往会走向极端。

(四)教育改造方案

黄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较短,鉴于以上分析,根据黄某某特点,结合监狱改造工作实际,为其制定下列教育改造方案:

第一阶段:确立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理念,消除对立情绪,达到沟通互动的目的。黄某某所处的环境和自身性格决定了他的思维和价值取向,存在着对法律、对社会的严重抵触情绪,这种情绪如果不消除,任何教育都难以渗透进去。

(1)对黄某某进行心理测试,为后续开展针对性教育转化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2)积极调动一切有生力量,有效化解矛盾根源。黄某某对于自己所犯的敲诈勒索罪始终不认罪,对既往发生的事情常常耿耿于怀,总认为当地政府是打击报复自己,这种错误的认知驱使他不停地寻找能验证自己观点的证据,产生不合理信念。认为只有通过扩大事态、扩大影响,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不时地制造事端,容易生活在幻想中。为此,我们一方面着力加强疏导,监狱多次联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志来监狱同黄某某进行面对面沟通,尽力消除误解,促其直面现实。同时,监狱主要领导亲自出面耐心地做思想教育工作,明确表示,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正常申诉,但必须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改造。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人文关怀。另一方面,高度重视亲情帮教的作用。监狱主动约黄某某的母亲来探视,每次其亲属探视时,我们都会主动与其亲属进行沟通。利用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感化力量,重塑其道德人性。通过正面疏导和亲情感化的有机结合,从而不断化解矛盾根源,取得了一定的教育转化效果。

(3)切实加强法律法规教育,着力开展政策攻心。黄某某捕前由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产生维权过度行为,曾多次越级上访和闹访。对此,我们针对性地对其宣讲法律法规知识,让其知晓法律的底线,明确自己的错误所在。

第二阶段:开展心理矫治,纠正错误认知。

(1)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方法,系统进行心理矫治。“心病还需心药医”。我们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其进行心理健康辅导。一开始的时候,他的防卫心理比较明显,不愿意打开心扉。对此,我们有意识地运用交谈技巧——语言婉转、态度诚恳,在尊重的基础上,真诚相待,注意倾听其谈家庭,谈经历,谈认识,并适时表示理解和关心,让其感受到我们是设身处地在为其考虑;在他犹豫、徘徊、欲言又止时,我们往往通过自我暴露的方法,提供示范作用,树立行为榜样,努力帮助他纠正错误认知,改善不良情绪,有效调整心态。而每当黄某某出现头疼、失眠、食欲下降等躯体症状时,我们会采用相应的行为矫治方法,如放松训练法、阳性强化法等予以科学矫治。

(2)发挥团体心理矫治功能,增强集体合作意识。在监狱和监区组织开展服刑人员室外团体拓展游戏、集体舞蹈、戒烟团体心理辅导等活动中,我们积极动员并鼓励黄某某参加,通过参与这些团体活动,让其更清晰地认识他人和自己,提高其处理人际交往的能力,增强了集体合作意识和自我心理调适能力,逐步转变了改造思想,增强了改造信心。

(3)坚定有效教育转化观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人格的转变是在潜移默化之中实现的,有着量变到质变的客观规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教育转化黄某某的过程中就曾出现过反复。有一次,黄某某情绪很不稳定,扬言要制造“大事”,并开始绝食、拒绝参加劳动,监区民警在耐心说教无果的情况下,向监狱领导汇报,申请给予其隔离审查。分管领导提醒民警,对于黄某某的教育转化难度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做到“润物细无声”,不要轻言放弃。后来,我们重振精神,通过积极引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情绪得以稳定,思想有了较大转变。

第三阶段:加强引导,巩固成果。

(1)坚持实行良性引导,达到提升改造信心的目的。一是开展挫折教育,提高其心理耐受力;二是运用赏识教育,帮助树立自信心,激发积极向上的内驱力;三是进行身份教育,引导其转变角色,适应改造环境,让其明白接受教育改造既是自己的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增强改造的自觉性,争取早日减刑重获自由。

(2)有效开展互帮互助,加强人性教育。我们在安排黄某某的互监组时,有意识地选择那些与黄某某年龄相仿、为人宽厚,改造表现积极的服刑人员,充分发挥罪犯之间互帮互助作用,促其与其他罪犯和谐相处,改变人际关系失调的状况。与此同时,有选择性地对其进行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其建立人与自我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以实现物质和精神的和谐统一、内在和外在的和谐统一以及个体与整体的和谐统一,增强安心踏实改造的决心和动力。

(3)创建有益的活动平台,着力培养健康心理。我们有意识地动员和安排黄某某参加监狱举办的文化节、运动会、和春节文艺汇演等文化体育活动,潜移默化地引导黄某某与他犯积极合作和融洽相处。为了发挥其特长,在监狱开展的读书演讲比赛中,我们鼓励其积极参加,并获得二等奖,通过这些平台,让其充分展示自己,增强自信心和自我成就感,为将来重新踏入社会做好准备。同时鼓励黄某某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情和自己的改造心得,在空余时间写一些学习心得体会,以更好地巩固学习成果,培养自己的法律认同意识,出狱后永远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五)预期教育改造目标

1、近期目标是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的改造规划,通过加强正面疏导,主动与黄某某亲属进行沟通,争取形成帮教合力,用亲情感化,促其放弃内心怨恨,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监狱劳动改造,尽快适应监狱改造环境。帮助其减轻和消除失眠、头疼等躯体症状,改善不良情绪。帮助黄某某树立改造目标,争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早日获得减刑。

2、远期目标是综合运用埃利斯合理情绪疗法和梅肯鲍姆认知行为矫正技术等心理咨询方法,努力帮助其逐步改变不良认知,有效调整心态,培养健康心理,完善其人格,从根本上重塑自我。

【教育改造成效】

本案中,针对罪犯黄某某孤僻、冷漠、固执、冲动的性格缺陷,我们通过真诚地与其沟通、交流,有意识地安排其参加集体文娱活动,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让其慢慢体验积极的生活和思维方式给自己带来的改变,从而使其认知发生改变,将改造自我的过程由被动转为主动,彻底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劳动,与他犯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2015年11月罪犯黄某某获得减刑8个月,于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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