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孙某的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孙某,女,1973年生,陕西省长安人,小学文化程度。1998年因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某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经鉴定,孙某患有癔症性精神障碍,混合性(以癔症为主)人格障碍。2000年6月被列为重点管控及教育矫治对象。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孙某父母均为农民,父亲高中毕业,母亲小学文化。其自述母亲性格不好,有两个弟弟,一个妹妹,都在上班,均为初中毕业,自己因为经常和父母看法不一致而关系一般,因为自己学不进去,只有小学毕业。
2.社会经历: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未婚。
(二)入监改造表现
孙某于2000年6月9日入监以来,因与她犯争吵、打架、滋生事端、纠缠辱骂干警等,多次被严管、隔离教育,2005年至2012年因具有行凶、自杀倾向,被定为危险分子、顽固分子。主管民警多次对其谈话教育,逐步了解到了孙某抗拒改造的原因和想法。
1.对法律观念的淡薄
孙某我行我素,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漠,最初在遇到邻里纠纷时,虽对方存在一定过错,但孙某肆意妄为,一时冲动,至一死一伤,且不以为然。
2.家庭原因
孙某与父母关系一般,加之弟弟妹妹都较懂事,家中孩子较多,对孙某放任自流。在此案件中,家中不堪受害人骚扰,孙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维护家庭利益。
3.自身原因
孙某入监时,尚未成家,年轻气盛,无所顾忌,刑期较长,看不到改造的希望,一旦遇到问题,便借机发泄个人的不良情绪。
(三)心理行为表现
2011年监狱对孙某进行艾森克个性测验,结果显示:孙某孤僻、固执,对他人缺乏感情,很少关心他人,情绪不稳定,容易紧张、焦虑、发脾气,遇事急躁,情绪反应明显,容易感情用事,与人发生冲突,情绪激动,受外界刺激因素影响。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孙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以及自身的癔症性精神人格影响,在处理邻里纠纷中,认为自己无罪或罪责较轻,不能接受法律制裁。在较长的服刑过程中,由于其反复犯错,在其内心植入的来自自己或他人的否定因素,对其自身影响较深,教育中要耐心和细致引导其认识自身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其行为给他人及家庭造成的深远影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纠正其对自己改造能力的认识,培养积极的改造态度。
2.性格因素:由于孙某性格偏执,自以为是,改造中常常违反规定自作主张,自私不合群,与她犯关系紧张,矛盾频发;教育过程中,固执己见,不能接纳正确的观点和意见,且纠缠不休,采用软抵抗的方式,为一点琐事反复找不同的干警谈话或频繁就医。
3.心理因素:孙某个性要强,自尊心与自卑感并重,希望被他人关注并认可,但其遇事通常采取外归因的态度,将责任归为客观因素或他人因素,并常以自己身体不适逃避面对事实,因此导致人际关系紧张,也加剧了孤独感,但缺乏自我调节能力,遇到事情便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五)矫治方案
通过对孙某的观察及分析,孙某徘徊在改造与抗拒改造之间,内心较为冲突,从而引发各种行为上的违规违纪。针对此,主管民警通过将心理咨询技术与教育相结合,将倾听与谈话相结合,摸清孙某真实思想,在日常改造中,借鉴行为疗法,及时纠正其出现的错误,固化、强化其正确的做法,从而逐步巩固改造效果。
1.加强法制教育,认清犯罪事实,端正改造态度。对孙某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其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明确自己的责任,用生活中常见的人和事进行引导,帮助其客观评价自己的行为,同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建立正确的行为准则。
2.树立规范意识,加强行为训练,培养自我约束力。通过大多数人的正确行为表现,教育其明确改造生活各个方面的规矩,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立即指出,并限时改正,给她分析其行为对他人及集体生活的影响,并让其换位思考,通过自我反省,逐步树立规矩意识,形成规范的改造行为习惯。
3.加强心理沟通,疏导不良情绪。认真倾听,让其感受到尊重和认可,以此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并建立自尊自爱的意识。耐心倾听,让其将内心的想法充分暴露,寻找契机,适时引导,客观对待遇到的人和事,用合理的方式去解决,同时将不良情绪得以宣泄。
4.改变认知,改善人际关系。将孙某和同时入监的罪犯做比较,让其认识差距,并借此去发现她人的优点,认识自己的不足。在遇到问题时,先从自己寻找原因,主动承担责任。因其与同监舍罪犯长期积累矛盾较多,互相不能化解,其提出要求调监舍,抓住这一时机,要求孙某做出承诺,保证调整后与新犯人搞好关系,并对其施加压力,在出监前不会再做任何调整,如不能保证,则不能答应其请求。此次调整后,其与她犯矛盾明显减少。
5.发现闪光点,强化良性行为,培养自我认同感。2015年监区设立阳光接力榜,每周对好人好事上榜公示,孙某提出自己有理发的特长,并愿意为大家服务,鉴于其过去有行凶危险,安排事务犯陪同其为她犯理发,经过半年的观察,孙某能认真对待,且一年多没有违规违纪现象。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孙某每月被通报表扬,其优点得到认可,同时在犯群中也改变了过去惹是生非的形象,自我价值得到体现。
6.发挥亲情帮教的作用,与教育改造形成合力。在接见中,将孙某的不足之处与进步表现与其亲属进行交流,得到家属的大力配合。在监狱与家庭两方的共同作用下,孙某逐渐表现出家庭责任感,对家属的不离不弃表示愧疚,同时在改造中的内动力也不断增强。
(六) 预期矫治目标
1.明确改造目标,保持思想行为的稳定性。
2.接纳和改善自己的不良情绪,客观对待改造中遇到的问题。
3.学会与他人相处的方法,改善人际关系。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将心理咨询技术、行为疗法技术与日常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孙某坚持耐心的思想教育及行为矫治。现孙某已投入正常改造生活,违规违纪行为明显减少,在近两年中无违纪现象,与监舍她犯相处融洽,得到她犯认可,并能有效制止监舍内她犯的不规范言行。在监区帮助她犯理发,特别是能对一些弱势服刑人员一视同仁,得到肯定。劳动态度积极,劳动等级较高,完成任务情况较好。自2006年减为有期徒刑以来,2011年、2013年、2016年又分别获得三次减刑奖励。
其个体心理状况较前稳定,除因生理因素的短暂轻微波动外,每月通过正常频次的谈话,可以达到教育及疏导情绪的效果,特别是其自身成长效果显著;对其过去及现在的不足能客观认识,并给自己树立努力的方向及目标;能自查情绪不稳定的原因,并客观对待,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改善;对个人的约束力内化并固化,主动站在她人的角度和立场思考问题,理解并接纳她人。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一味的强制与灌输,只能从表面上获得暂时的稳定,只有深入罪犯的内心,掌握其真实的想法和需求,并且通过干警自身的坚定态度,在日常管理和教育中将正确的认知潜移默化地渗透到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中,并通过个人威信,建立信任的、安全的、良好氛围的谈话环境,帮助罪犯从认识自己到接纳自己,再到改变自己,从而实现从内到外的改变,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改造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