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人员杨某的矫治个案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3年生,陕西人,初中文化。201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杨某自入狱以来,一直对判决不服,反复申诉,思想压力大,长期夜不能寐,精神状态不佳,表现出偏执、焦虑、神经症的倾向。2017年被监狱列为危险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杨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父亲早逝,家境贫寒,在学校常受欺负。母亲一人抚养子女三人,生活压力大,忽视子女的学习教育。杨某初中未毕业便出去打工,过早的走入社会,对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较大负面影响。
2.婚姻状况
杨某妻子与其是同学关系,女方父母不同意两人结婚,两人在外打工期间生下孩子才回家,虽然领了结婚证,但女方父母仍对这段婚姻持反对态度,两家关系紧张,夫妻常为此吵架,终因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将其妻子杀害。
(二)入监改造表现
杨某自入监以来,一直觉得自己判刑过重,反复申诉。2017年5月25日,在外来人员参观期间,大声呼喊“冤枉”,并企图从车间冲出,被及时制止。警察谈话期间,他痛哭流涕,称自己不该待在这。后续观察,杨某时常有独自落泪、焦虑、拔自己的头发和汗毛的现象。经过警察反复谈话,了解到其不认罪和情绪异常的原因及想法。
1.法律观念淡薄
杨某只有初中文化,且属四级智力残疾,缺乏法律常识,自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有自首情节,应当轻判。
2.家庭因素
家人打电话说给其寄了一封信过来,过了几天其给家里人打电话打不通了,信也未收到,因其母亲身体不好,故杨某觉得与这封信有关,警察把他的电话停了,怀疑家里出了变故。
3.自身原因
杨某性格偏执,爱钻牛角尖,长期心理压力大,不能做到自我调节,也没有有效的释放途径;且刑期长,劳动能力差,加之减刑政策的变化,导致其对改造丧失信心。
(三)心理行为表现
入监时对其进行心理测试。抑郁诊断量表测试:杨某存在较为严重的情绪低落体验,这样的状态可能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破坏性;COPA-PI测试量表测试:杨某焦虑不安,忧心忡忡,对前途缺乏信心,沮丧悲观。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
由于杨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一直觉得争执时是受害人先动的手,所以自己应该是正当防卫;自己被抓获后如实交代罪行,应该算作自首情节。
2.性格因素
杨某受到家庭环境影响,自小丧父,常受欺负,后经过自己的努力开小商铺,盖起楼房,获得周围人的尊重,自尊心较强,教育过程中常因个别语句觉得自己自尊心受到伤害,而产生抵触心理,不愿与人交流。
3.心理因素
杨某长期处于紧张焦虑状态,不容易信任他人,与其谈话时问一句答一句,或沉默不语。
4.身体因素
杨某属四级智力残疾,思考问题容易走入死胡同,且有时谈话当时能够理解的问题,过后思索又把自己绕了回去,导致同样的问题需要警察反复询问谈话。
(五)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杨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干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改善杨某的焦虑症状,促使其恢复改造信心,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法制教育,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通过干警讲解,让其了解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结合其自身的案情情况,与其一同分析其符不符合标准,使其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罪行。
2.给杨某讲解合法的申诉途径和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规定,如杨某还有困扰,鼓励其通过正当渠道获取自己的权益,让杨某了解到一切问题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3.加强对杨某的监规纪律教育,让其懂得监规纪律的严肃性和监规纪律的威慑作用,让杨某以其他遵守纪律的同犯为榜样,服从监规纪律方面的管理。使其对自己破坏监规纪律的问题作出深刻检讨。
4.对杨某的劳动岗位进行调整,给其安排适合其能力的岗位,让其体会到自己还是有能力干好活的,从劳动中增强改造积极性和改造信心,对未来有所憧憬。
5.安排乐观开朗、善于沟通的犯人给其提供学习、生活和劳动上的帮助,使其能融入集体生活中去,通过与人的交流,改善自身不善交际,情绪紧张的问题。
6.加强亲情帮教。得知杨某对母亲和儿子很关心,监区及时帮助其办理亲情电话,鼓励他通过电话和信件与家人多沟通,引导他多关注母亲的身体和孩子的学习,从亲情上得到改造的动力和鼓励,从而稳定其改造情绪。
7.监狱教育科及时配合监区,做好心理咨询与干预工作。让杨某在宣泄室通过宣泄释放掉心中的部分压力;适时安排杨某通过身心反馈仪,随着警察心理咨询师的引导,配合舒缓的音乐,缓解其紧张焦虑的情绪,并定期对其进行心理咨询。
8.加强人文关怀。杨某孩子刚上初一,依照国家有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政策,经其本人申请,监狱每年给其孩子发放分散助养款500元,解决其后顾之忧,让其充分感受到国家、监狱的人文关怀,从而产生感恩之心,进而反思自身的行为。
9.做好心理测试和阶段评估。矫治过程中,对杨某开展针对性教育,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的耐心、恒心、细心,结合心理咨询手段和危险性评估手段,双管齐下,掌握其心理和情绪的变化,并随着矫治过程的推进,及时更改矫治方案,兼顾实用性和时效性。
(五) 预期矫治目标
1.法律意识得到加强,知晓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够对自己的罪行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做到认罪悔罪。
2.遵规守纪意识得到加强,认识到遵守监规纪律是罪犯的基本义务,加强自我控制,减少违规违纪现象。
3.焦虑紧张情绪得到缓解,能够控制自身的行为和情绪,能够与他人友好交流相处。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干警近半年的教育矫治,杨某目前异常情绪得到有效缓解,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基本消失,与同犯和干警可以正常交流,遵守监规纪律,能够主动学习劳动技巧,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认罪悔罪,反思自己的行为,能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获得自身的诉求。
通过这个案例,干警深刻体会到,教育矫治不是简单的讲政策、摆道理和强行约束罪犯的行为。不让罪犯从内心深处反省自己的罪行、进而改善自己的改造表现,是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期的教育矫治效果的。唯有深入剖析罪犯异常行为的根本原因,了解罪犯内心的真实想法,站在罪犯的角度看待问题,回到干警的角度处理问题,通过多种矫治手段感化教育罪犯,让罪犯从内心深处接受、认可干警的教育;同时根据不同的矫正阶段,不断修改、完善矫正方案,最终使罪犯得到有效的矫治和根本的改变。
注明:本案例中说明杨某是“四级智力残疾”,如情况属实,按照刑法规定,可能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载审。这样的案例公布出来后,会否引起舆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