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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李某的矫治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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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李某,男,农民,1941年5月生,河南省新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11年9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2012年4月12日入狱,现余刑无期。2015年下半年开始以身体有病、年龄大了、不想活了等事由抗拒劳动,不服管理教育,2015年12月被认定为自杀危险犯(A类)。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李某出生于南阳市新野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因为李某的父母均为文盲,又无任何手艺,只依靠种地为生,再加上李某兄弟姐妹较多,幼年又逢战乱,父母整日为养家糊口奔波,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

(2)社会经历。李某父母逝世后,家庭经济拮据,李某无技艺傍身,一直在家务农,成年后,其姐姐及亲属虽多方托人说媒,但均被女方以经济情况、个人能力为由嫌弃拒绝。随着年龄渐长,成家的希望愈加渺茫,遂心死。直至被捕,李某一生未曾婚娶。受农村世俗陋习影响,家庭贫困和打光棍的李某一直被村人邻居看不起,几近无人与其交往,成为了村人教育孩子的负面典型和笑柄。李某曾多次因村人对其开相关过激玩笑而发生争执、打架、更让李某觉得村人邻居一直在排挤他、欺负他。

2.入监改造表现

李某于2012年4月12日入狱服刑改造后,尚能服从改造,随着时间推移和亲属探视次数减少以及年龄增大后身体每况愈下,李某死缓改判后,遂开始出现抗改和厌世倾向,经每次谈话教育后,逐步了解了李某抗改的原因及思想动向。

(1)法律观念淡薄

李某自出生至被捕均生活在偏远农村,文化水平低,受农村陋习“万事不经官”和“人善被人欺”的影响较重,崇尚“以暴制恶”,缺乏法制理念,法律意识淡薄,李某认为被害人欺负他在先,他还手报复应该,对法院判他有罪感到委屈。

(2)家庭因素

李某无妻无儿,姐妹、弟弟均已年迈,侄儿、外甥等下一代近亲属由于平常走动较少,关系生疏。除入狱之初,曾有弟弟、侄儿探视数次外,近两年时间未曾有亲属探望,李某认为亲人已抛弃自己,自己的存在可有可无,甚至有不如无。

(3)自身因素

李某性格执拗、孤僻、看问题偏执,且年龄偏大,对监狱环境和管理教育与外面的自由生活的落差难以适应,再加上与同监舍服刑人员关系不和,心理感到压抑。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专职心理咨询师先后四次对李某进行面对面地咨询,并结合其监区警察和其他服刑人员的反应情况,运用SCL-90量表对其进行心理测验。测试结果显示:躯体化2.3、强迫3.3、抑郁3.25、人际关系敏感3.74、精神病2.4、焦虑4.2、敌对2.74、恐怖3.01、偏执3.54。

从测试结果可以看出:李某情感冷漠,人际关系差,多疑敏感,心胸狭隘,对他人抱有敌意,稍有刺激,容易出现难以控制的不良行为,且情绪不易平复,喜长期独处,孤独感较重,悲观失望,有无用感和无价值感出现,思维明显变得迟钝,并伴有哮喘,食欲不振,失眠等身体症状出现。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李某文化程度低,生长环境、生活环境狭窄,再加上年龄偏大,接受能力较弱,思维意识中存在以暴制暴的顽固错位观念,在教育过程中,应耐心细致,深入浅出,持之以恒地逐步推进。

(2)心理因素。李某性格属于执拗多疑型,对人和事物有自认正确的判定标准,因多疑拒绝接受他人规劝,防范意识较重,缺乏两面性分析和自省能力,一旦急火攻心,常因发泄情绪而不计后果。

(3)性格因素。李某因为出生于普通农民家庭,生活于斯成长于斯,家庭生活拮据,使他自小产生了狭隘、孤僻、内向、敏感、多疑、意气用事的性格特征,再加上年龄偏大,刑期较长,自认为人老了没用处,也没有活着出狱的希望,感觉生活没了盼头,进而产生了绝望心理,心理压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郁结,产生了严重失衡心理,并伴有较重敌意和抵触心理,在教育过程中,常以幼稚行为和装聋作哑蒙混对抗。

5.矫治方案

结合李某的成长经历、社会经历、犯罪原因、入监表现、心理测试结果并结合其现实改造表现进行综合分析,掌握了李某的心理病根,综合衡量后,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使李某放下心理包袱,调整心态,投入到正常改造中。

(1)加强交流和沟通。依据“无条件地关注”的心理咨询理念,对李某采取人本存在主义心理疗法,循环渐进,多方面了解李某的合理诉求,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进行不限量的面对面谈话,逐步引导其主动性,调动李某配合治疗的愿望,加强交流沟通,引导李某进行倾诉,释放内心积蓄的负面能量,缓解其心理上的苦闷和压抑,充分取得其信任后,再对其实施认知领悟到病态心理的根源,引导其换位思考,正、反面督促李某分析犯罪危害性和接受惩罚的必然性。

(2)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针对李某孤僻、内向、自认无用的心理特征,利用服刑人员互监组、同监舍服刑人员等相关改造力量,带动其参与打牌、唱戏等多人参与、互动性较强的集体娱乐活动,并及时给予鼓励和肯定,促使其学会主动与他人沟通,共同探讨分析问题的方法,逐步帮助李某融入到集体生活中,让周围积极向上的环境影响其思维习惯和行动,使李某感受到集体生活中和谐、乐观、向上的正面能量,培养李某与周围环境,外界事物和其他服刑人员的关联程度,提高李某心理承受程度,让其相信自己有自我存在价值,增强其生存欲和表现欲。

(3)加强法律及监规狱纪教育。针对李某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弱的特征,采取讲案例小故事、观看违规警示录像等方式,对李某进行由浅入深的法律常识和监规纪律教育,提高其知法、懂法能力,矫治错误认知,促使李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法律观念,引导帮助其由知法到守法,逐步建立起法制理念和遵规守纪意识,进而融入到正常改造行列中去。

(4)加强亲情帮教。通过电话与李某亲属取得联系,提前沟通,使其家属明白亲情帮扶对李某改造新生的重大意义,利用拨打亲情电话、亲属会见、特殊帮教等活动,使李某与亲属零距离接触,面对面沟通,共同对李某进行规劝和鼓励,肯定其存在价值和对亲属的重要性。

(5)做好心理矫治工作和阶段评估。在矫治过程中,时刻注意把握李某每一个阶段心理变化和思想动态,随时调整治疗方案,及时疏导其不良情绪和负面压力,梳理分析李某思想情绪变化的原因,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与管理。通过不间断的、反复的、有针对性的认知教育,促进李某培养积极健康心态和对未来的信心和希望。同时将矫治过程分为若干阶段,不定期进行教育效果评估,依据评估效果适时调整教育策略和方案。

6.预期矫治目标

(1)消除李某孤僻、多疑、悲观、厌世的不良心理,塑造健康、乐观、积极的心态,发现自我存在价值,使李某对未来和改造充满希望和信心。

(2)能知法、懂法、正确认识犯罪危害,遵规守纪意识提高,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改造。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心理咨询师及承包警察的共同努力,李某的不良心理得到明显缓解,精神状态好转,改造积极性明显提高,能积极主动与人交流,参加集体活动明显增多,各方面均有不同改善和提高,证明其已初步走出心理阴影。对李某进行访谈中,其对自己的心理变化比较满意。

通过这个案例,咨询师体会到:对于成长经历较为简单,社会经验较为单一,心理可塑性较强的服刑人员,通过加强交流和沟通,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加强法律及监规狱纪教育,能促使其转化,成效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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