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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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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初中文化,1966年4月20日出生,家住西安市莲湖区。2014年9月30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2015年3月17日送入陕西省西安监狱医疗防疫站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月26日开始,该犯服刑期间因患病入住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而后又因病情发展先后转入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陕西省武警医院接受治疗。期间,罪犯李某某的女儿书面提交保外就医申请书,申请为李某某保外就医,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经分管副监狱长批准,西安监狱正式委托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对罪犯李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经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诊断患有:1.扩张型心肌炎、心功能Ⅳ级;2.2型糖尿病。同时监狱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该犯出监居住地进行核实调查并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西安市莲湖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016)莲社矫调字108号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李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随后,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监察室、医疗防疫站会同驻监检察室共同派员对罪犯李某某进行考察了解到,该犯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病情很不稳定,一度出现病危,在治疗期间未发现有自伤自残和不配合治疗的情况。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罪犯李某某所在的医疗防疫站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结合罪犯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科依法进行就案卷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审查。

2017年1月13日,西安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专题研究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邀请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监狱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的异议,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连同公示情况抄送检察院征求意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认为“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合法,同意监狱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提请”。

2017年1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委员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监狱公章,由刑罚执行科整理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李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项之规定,依法作出陕狱刑执[2017]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李某某自2017年1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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