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牟某某,男,出生于1938年7月29日,甘肃省广河县人。2005年9月7日,该犯因运输毒品罪被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5年12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核准了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该犯于2006年2月21日入兰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共获得三次减刑,现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于2018年10月9日送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住院就诊。2018年10月9日省局兰州医院下病重通知单,病情诊断为:肠梗阻。2018年11月6日省局兰州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果为:1、贲门癌(晚期);2、肠梗阻;3、胆囊结石伴胆囊炎。
兰州监狱在接到罪犯牟某某病重通知书后,为了不贻误案件的办理,兰州监狱立即安排警力赴省局兰州医院进行信息采集并提取固定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病残鉴定,并联系该犯家属让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整个办理过程有条不紊、未雨绸缪。
兰州监狱十三监区于2018年11月6日组织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综合罪犯牟某某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牟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能够服从岗位分配,听从民警指挥,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以及鉴于罪犯牟某某病情危重,综合罪犯牟某某各项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罪犯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研究决定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罪犯牟某某的病情鉴定符合保外就医的相关条件,以及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1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时间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2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牟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7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审核批准。同日,罪犯牟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