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于2012年4月10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减刑两次共减去刑期十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在服刑期间,经监狱医院初诊患急性扁桃体炎、颈部肿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2017年7月24日该犯所属监区提出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疾病进行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7年8月3日诊断,罪犯吴某某患: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该犯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启动紧急程序对该犯办理保外就医。
监狱在审查确定保证人时,拟确定其父亲吴宗深为该犯保外就医保证人,但该犯父亲吴宗深认为该犯所患疾病是服刑后患上的,其治疗费用应由监狱承担,故要求监狱向其支付5万元的治疗费,才同意作为保证人。针对该犯父亲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监狱依法依规对其作了详细的解释工作:一是该犯目前病危系自然患病造成,与监狱的管理和改造环境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其父最终同意作为该犯保外就医保证人。2017年8月2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父亲吴宗深符合保证人条件,同意其作为该犯保外就医保证人。同日,该犯所属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为慎重起见,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委托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7年8月24日,经监狱委托,该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三穗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当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8月25日,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作出“罪犯吴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监狱提请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的检察意见。当日,监狱即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按紧急程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紧急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报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决定。2017年8月28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随即将该犯押送至三穗县司法局进行移交,依法纳入社区矫正。2017年8月30日省监狱管理局按照规定召开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对批准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予以确认。同日,监狱按照规定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公告后未收到警察及罪犯提出异议。罪犯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于2017年9月10日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