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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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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家庭住址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2013年2月4日王某某被调入李港监狱,在八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王某某入监前即患有高血压。 2013年2月4日由津西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3日13时左右该服刑人员自觉身体麻木,急转至新生医院,经新生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后转至天津市环湖医院,经环湖医院确诊为脑出血,后该服刑人员于环湖医院重症室内观察治疗。

2015年11月3日,经天津市新生医院鉴定,服刑人员王某某左侧基底节后脑出血。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第二款。鉴于服刑人员王某某病情符合表外就医条件,2015年11月3日,监狱委托北辰区司法局对服刑人员王某某进行社会危害性调查评估。2015年11月4日,北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若提请并批准决定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其居住地可适用其社区矫正监管地。

2015年11月3日,李港监狱八监区召开服刑人员王某某办理保外就医审核会,审核小组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服刑人员王某某保外就医,并将保外就医建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王某某患病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对服刑人员王某某保外就医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对服刑人员王某某保外就医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服刑人员王某某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列席会议并同意监狱评审意见。会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保外就医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服刑人员王某某保外就医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一并移动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1月25日,服刑人员王某某经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监狱随即对王某某保外就医进行公告,公告期3日。2017年11月26日,监狱与北辰区司法局取得联系,并与之完成了人员及相关材料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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