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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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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3年1月4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沁水县人,住山西省沁水县龙港镇西石堂村西村3号。2013年9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2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至2018年8月30日。2014年1月13日由山西省潞城监狱调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10月间,服刑人员王某某感觉身体不适,乏力盗汗,小便不畅,在阳泉第二监狱监内医院治疗,一段时间不见好转。2015年1月22日转入山西省一〇九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肾结核,输尿管结核。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于2月15日出院归监接受改造。后该服刑人员病情间断性复发,分别于2月27日和5月14日两次住监内医院治疗,6月3日再次转入山西省一〇九医院治疗,8月6日出院。8月18日、12月10日因病情反复两次在监内医院接受治疗。

得知其病情,王某某妹妹王某一向监狱提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相关规定,监狱一方面委托山西省一〇九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另一方面委托王某某所在的山西省沁水县司法局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评估。同时也对保证人王某一进行资格审查。2015年12月18日,山西省沁水县司法局出具(2015)沁司矫调字8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同意服刑人员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2016年3月25日,山西省一〇九医院出具[2016]医鉴字第023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对服刑人员王某某疾病诊断结论为:继发性肺结核浸润性,左肾结核,左侧输尿管结核,结核性膀胱炎伴膀胱挛缩,右侧附睾结核,高血压二级,中度危险组。2016年3月31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医院对王某某疾病审查意见为:该犯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一中的“严重传染病”,属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

按照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监狱经过监区集体评议,刑罚执行科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该服刑人员从犯罪类型、刑期执行以及疾病诊断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决定向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公示。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实体条件和所有程序都进行了同步监督并出具了检察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3月31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以(2016)晋监刑字第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4月14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将服刑人员王某某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材料移交至山西省沁水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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