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
【案件办理过程】
马某某自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文化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通过积极缴纳罚金的方式来减少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较好。
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6月24日,马某某前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省局中心医院)就诊并住院,期间诊断为胃窦中-低分化腺癌IV期并肝脏、胆囊、腹腔淋巴结转移;于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2月6日前往省局中心医院就诊并住院,期间诊断为胃恶性肿瘤、肝部继发恶性肿瘤、胆囊继发恶性肿瘤、腹腔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7月4日再次前往省局中心医院就诊并住院。期间于2023年5月22日、6月15日、由省局中心医院出具“病重通知书”两次,于5月23日、6月17日、6月27日出具“病危通知书”三次。马某某在青海省康宁监狱、省局中心医院住院就诊期间,能够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无违规违纪行为。
2023年3月6日,马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提出对其进行病情诊断的申请。3月16日,监狱委托省局中心医院对马某某病情进行鉴定。4月11日,省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胃窦中-低分化腺癌IV期CT2N2M1、腹膜转移癌、4周期化疗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2023年3月13日,马某某弟弟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2023年4月3日,监狱向马某某户籍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司法局发送“拟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其调查并出具意见。2023年5月5日,收到门源回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马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17日、5月21日,马某某所在分监区、监区分别召开民警集体会议,经研究建议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并在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2023年5月25日,刑罚执行大队经队务会研究,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6月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23年6月9日,监狱向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14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6月1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后认为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七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建议对马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6月16日,监狱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7月3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会议研究后认为马某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其于2023年7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7月4日,青海省东川监狱经过与门源回族自治县司法局及马某某家属沟通,监狱派两名民警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及相关文书材料与门源回族自治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省局中心医院办理罪犯移交及材料交接手续。同时,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函送至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及门源县公安局。门源回族自治县司法局于7月4日起对马某某依法执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