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人员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邹某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江西省永修县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于2016年5月20日入赣江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30日减刑九个月、2020年12月30日减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因病情恶化,邹某某于2022年12月1日13时30分左右,转送至监狱局中心医院就医,期间曾转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2023年3月2日17时09分,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下达
邹某某的姐姐向监狱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收入证明,并表明其能够与被保证人居住在同一市县,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随即监狱向该犯所在的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司法局发岀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与矫治中心对
2023年3月6日九江永修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针对其基本情况、居所情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及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以及接受地村居委会及同一社区被害人意见给出调查评估意见:其社会危险较低、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随即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同意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2023年3月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同意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3月7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批准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3月8日,监狱派出工作小组会同永修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家属办理交接手续,向保证人宣读注意事项,与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及材料的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