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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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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陆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因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行贿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2018年12月5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陆某因“反复口腔疼痛2月余”到广东省乐昌监狱医院门诊多次就诊,效果欠佳,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21年12月7日将其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2月21日送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进行病情诊断。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12月28日诊断罪犯陆某患:左颊粘膜中分化鳞状细胞癌。

2021年12月29日,根据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经讨论,认为罪犯陆某所患左颊粘膜中分化鳞状细胞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议对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病情诊断审查小组提出对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罪犯陆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罪犯陆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部门申请对罪犯陆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评估,罪犯陆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随即通知罪犯陆某亲属到监狱办理担保手续。

2022年2月23日,罪犯陆某的妹妹到广东省乐昌监狱办理了担保手续,签署了保证书。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该犯亲属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居住于同一市,符合保证人条件。2022年2月23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向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罪犯陆某符合居住地条件,再犯罪风险一般,矫正环境一般,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湘司发(2014)20号《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十四条之规定,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2022年4月14日,罪犯陆某所服刑监区召集全体警察开会讨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罪犯陆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乐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联同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到监狱狱务会议室远程连线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罪犯陆某进行了面视核查。2022年5月6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在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随后发函征求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2022年5月11日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5月18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陆某所患病情、社区评估意见、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批准罪犯陆某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6月3日,监狱将罪犯陆某遣送至其居住地,并与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完成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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