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监狱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90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30日送入安庆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某2022年10月17日因“胸闷2天”入住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期间治疗检查情况:2022年11月6日心脏彩超:主动脉窦部、降主动脉及腹主动脉回声异常(考虑动脉夹层)左室增大、主动脉窦部及主动脉增亮、主动脉瓣口重度返流、二尖瓣轻度返流、三尖瓣轻度返流、左室收缩功能稍减低、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包积液。后送安徽省监狱总医院执行治疗,2022年11月29经中心医院病情诊断为1.主动脉夹层 2.心功能不全(IV级)3.多浆膜腔积液。监狱及时将病情诊断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告知家属。当日,该犯父亲向监狱提交保外就医申请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安庆监狱按照程序规定,于2022年12月9日再次向省监狱总医院申请鉴定张某某病情,鉴定结果为该犯为心肺功能不全(IV)级、主动脉夹层、全心增大、主动脉关闭不全(重度)、肺水肿、肺部感染、多浆腹腔积液、电解质絮乱,并下达病危通知书。
2022年12月9日,安庆监狱二监区召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相关事宜,提出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安庆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提出符合提请条件的意见。
2022年12月9日,安庆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并邀请安庆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经评审,一致同意对罪犯张某某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建议,并将暂予执行卷宗移送安庆市检察院征求意见,安庆检察院依法出具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22年12月9日,安庆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案件,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立即保外就医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材料真实有效,且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立即保外就医。会后,安庆监狱将罪犯张某某卷宗材料报送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2月10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下达暂予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2月11日监狱与司法局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