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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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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2年9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2021年7月30日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23日交付四川省金堂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发展过程 

2021年9月23日,刘某某因病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二)病情诊断审批 

2021年10月26日,四川省金堂监狱五监区提出对刘某某进行拟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金堂监狱委托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开展拟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三)病情诊断鉴定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结论为:该犯患左肾癌术后肺、脑转移,脑水肿等病。刘某某当前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六条规定。

(四)保证人资格审查 

2022年1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刘某某的妻子符合保证人条件。其妻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上签字确认。

(五)危险性评估 

监狱危险性评估矫治教育中心于1月25日对刘某某开展再犯罪风险评估,结论为刘某某出监后再犯罪风险一般。

(六)调查评估 

2022年1月25日,四川省金堂监狱委托四川省盐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2月10日,盐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

(七)监区研究 

2022年2月18日,金堂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刘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八)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2月25日,刑罚执行科民警集体会议审查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条件,再犯罪风险一般,建议对刘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

(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2月28日,金堂监狱邀请驻狱检察官列席参加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一致同意报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十)检察机关审查 

2022年3月10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

(十一)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2年3月14日,金堂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条件,报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完备,会议决定对刘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3月15日,监狱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3月25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依法批准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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