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出生日期1945年7月25日,户籍地为甘肃省天水市。2001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3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2年4月29日入监。2004年5月24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4月2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0日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起止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16日,罪犯李某某因“头晕、头痛伴左侧肢体弱2年,加重1周”等症状,被送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血压:160/90mmHg,神清,语清,双瞳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心、肺无明显异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血、尿、便常规、传染病、大生化、ESR、ECG、心脏彩超、胸片未见异常,颈部血管示:双侧颈动脉球部内中膜增厚,右肝及余脏器未见异常,左肝内气体干扰探查不清,动态ECG示:窦性心律,偶发房早伴短阵房速及成对出现,血压监测最高165/95mmHg,血压波动165-125/87-103mmHg,眼底检查回报: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头颅核磁:右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左侧基底节区腔梗(陈旧性)、轻度脑白质脱髓鞘改变、副鼻窦炎,高血压10余年,最高达230/120mmHg,长期口服降压药物治疗。2017年3月21日经邀眼科医生会诊,诊断: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Ⅱ级。
2017年4月11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认定该犯患有“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动脉粥样硬化(颈部);陈旧性脑梗;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Ⅱ级”。为了让李某某得到更加有效的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监狱法》第三章第三节、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三条“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中第四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等规定,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条件,提出立案申请,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2017年4月14日,该犯所在的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研究讨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改造。在患病期间,能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同时该犯病情符合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故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4月18日,监狱医院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李某某的病史及病情诊断书进行文证审核,所有参会人员一致认为罪犯李某某的病史及鉴定材料附件能够支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同意为李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服刑指导中心进行审查。
2017年4月19日,生活卫生科召开科务会议对李某某的病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病情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监狱服刑指导中心对罪犯李某某进行了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出具了“该犯暴力倾向相对较低,没有明显的犯罪思维,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的评估意见。
2017年5月9日,监狱制作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派专人赴甘肃省甘谷县司法局,委托该局对罪犯李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当地基层司法所的调查走访,5月11日,甘谷县司法局向监狱回复了《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情况为:李某某育有三个子女,经济水平良好,儿子在大连市造船厂工作,两个女儿愿意作为李某某的社区服刑监护人,尽到监管义务;李某某所在的村委会愿意接受李某某为社区服刑人员,在村里进行改造。社会调查综合评估意见建议为:罪犯李某某人身危险性较小,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具备适用监外执行的有关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同时,监狱民警将罪犯李某某的病情电话告知其家属,该病犯的女儿李前来申请办理具保手续,她当时明确表示愿意担任其父李某某的具保人,愿意在其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
2017年5月12日上午,监狱狱政管理科召开科务会议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李某某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研究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日下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生活卫生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在三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内,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文证鉴定。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文证鉴定意见为:李某某患病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第三条“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病”中第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所规定的疾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5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将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报告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经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定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随后,监狱按程序制作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监狱局审核,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于2017年6月9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6月14日,监狱民警向罪犯李某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手续后,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将罪犯李某某押送至甘肃省甘谷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监狱将交接情况向甘谷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