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吉林省梅河监狱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服刑人员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吉林省梅河监狱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服刑人员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姚某某,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2017年6月30日交付吉林省梅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9月24日,梅河监狱服刑人员姚某某因“发现右下腹腹部包块2个月”被送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姚某某患有:回盲部腺癌(中-低分化) 伴肝转移。10月13日,监狱委托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对姚某某进行病情鉴定。10月14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姚某某患有以下疾病:1、回盲部腺癌(中-低分化)伴肝转移 ;2、盆腔淋巴结肿大;3、盆腔积液;4、肠间隙积液;5、右肺肺炎;6、肝囊肿;7、胆囊炎;8、胆囊结石;9、左肾囊肿;10、慢性结肠炎;11、结肠多发息肉。11月1日,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姚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姚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姚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于某(罪犯姚某某前妻)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辽源市龙山区(罪犯姚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辽源市龙山区司法局于10月21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姚某某适合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姚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姚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11月8日将提请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新冠材料送交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应当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1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姚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9日,吉林省监狱局经审核,认为姚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批准姚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