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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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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51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以(2019)鲁1423刑初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以(2019)鲁14刑终第2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2020年1月7日送入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7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对张某某病情进行诊断:1.胆总管末端占位性病变,2.肺转移? 3.阻塞性黄疸,系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在收到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的诊断证明后,三监区民警及时与张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了张某某的病情。家属商议后决定为张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其妻叶某某自愿作为保证人并签订保证书。

因当前疫情形势紧张,为确保社会防疫安全,德州监狱于2021年1月13日向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司法局寄发拟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委托函,2021年1月22日我监收到庆云县司法局出具的(2021)庆司矫调评字第01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2021年1月23日,德州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参会民警均同意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至刑罚执行科。

2021年1月24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罪犯张某某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一项的严重疾病,没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及从严审批的情形,叶某某作为张某某的妻子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有固定收入,居住在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张某某出狱后有固定住处,认为张某某符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德州监狱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同意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根据相关规定,刑罚执行科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制作《公示》材料,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

公示结束后,德州监狱将相关法律文书和病情鉴定材料移交德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8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21年2月7日,德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决定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山东省监狱管理局。2021年2月9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月10日上午,德州监狱三名民警将张某某送至至山东省庆云县司法局,与其家属在山东省庆云县司法局办理完毕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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