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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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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大学文化,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宁刑一初字第78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万元。2010年2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青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2010年4月28日送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0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0年4月28日,张某转监青海省女子监狱后被分至二监区服刑改造。在二监区服刑期间该犯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能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踊跃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文娱活动。能够与同监舍罪犯相处融洽,性格外向,爱表达,喜欢唱歌。该犯于2013年10月10日在局中心医院行右侧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术后拟进行辅助化疗六个周期。2014年4月10日出院后鉴于该犯身体原因,依据青海省老弱病残认定标准监区决定:认定该犯为病犯,并于监舍二楼长期病休,病休期间一直未参加劳动,能够保持个人内务基本达标。在民警多次谈话关心下,该犯情绪一直较稳定、乐观。监狱医院多次带该犯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及省红十字医院复查,身体状况尚可。2019年下半年发现右侧锁骨上和左侧乳房下出现肿块,为进一步明确诊断,2019年10月16日前往二医院病理科对上述两个部位进行穿刺检查,病理报告显示该犯有转移性癌细胞出现。2019年10月17日在康宁医院住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2019年10月31日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书诊断为右侧乳腺癌(T3N2MO)三B期根治术后、化疗后复发转移,颅内多发转移,全身多发骨转移,双侧胸腔积液,肝囊肿,左侧腹直肌包块,转移不除外。

鉴于该犯病情症状,罪犯张某某本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第二款: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经分监区、监区初步研究,该犯病情条件和实体条件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前期与罪犯张某某亲属告知病情及治疗情况的基础上,监区民警多次与其家人当面和电话沟通,先后3次陪同其亲属到医院探视看望该犯。其哥哥张某某及其侄女张某某在详细了解张某某疾病情况及监狱投入大量警力、财力抢救张某某生命,所在监区民警精心呵护,全方位照顾张某某康复治疗情况后,对监狱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并书面提交申请。

2019年12月16日我狱向土默特右旗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9年12月19日土默特右旗司法局做出内包土右司评字(2019)第10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假如罪犯张某某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我局同意接收。

2019年12月31日,经监区民警会议研究,综合罪犯张某某的病情、狱内的改造表现、保证人资格审查、司法局意见,监区同意为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月8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2020年1月14日监狱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材料报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2020年1月19日西平地区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对罪犯张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1月2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1月22日监狱将案卷材料报送省局审批。省局审核后认为该犯罪名为诈骗罪,涉及被害人是否谅解的情况,省局要求监狱调查该犯被害人谅解情况。对此,监狱除向原办案机关、公诉机关、判决机关发函调查外,还安排民警专门前往被害人所在地进行调查,但因时间久远,多方联系后无法找到被害人,最终在多次补充被害人证据后,监狱将最终调查情况书面提交至省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2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研究决定,认定罪犯张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派遣2名民警乘坐飞机将罪犯张某某送回原籍,6月3日将罪犯张某某移交至司法局,6月4日将该犯正副档案移交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至此,完成全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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