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贺某假释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贺某,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捕前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贺某因犯盗窃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2014)灵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贺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银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7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贺某自2015年7月13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管管理,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身份意识明确,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落实互监制度。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保持内务和个人卫生整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分配,虚心学习劳动技术,较快掌握生产技术要领,尊重工人师傅,认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在入监服刑期间,未发生过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获得2016年下半年记功奖励。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计分期间,计分考核实得63.7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银川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该犯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贺某符合假释条件。
监狱发函其住所地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对贺某的出监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兴庆区司法局经调查,2018年4月24日出具的(2018)字14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贺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4月13日银川监狱评估小组对贺某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鉴定,做出书面评估意见:评定贺某为“出监基本无危险罪犯”。依据银川监狱评估小组鉴定和兴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作为监狱提请和办理罪犯假释案件评估会议的评估依据。监区于2018年2月26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邀请监狱纪检监察室人员参会,对贺某的假释建议集体合议,监区提请建议假释,并将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经宁夏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狱政管理科、狱内侦查科、教育与劳动改造科、生活卫生科、心理矫治中心对该犯的改造状态、三课教育情况、生产劳动情况、生活卫生情况、心理测试情况以及拟假释罪犯是否有余漏罪、坦白检举等情节、数据分析得出的罪犯贺某适合假释的评估意见。2018年4月23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提请贺某假释。2018年4月24日监狱评审委员会提请贺某假释。
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8日将贺某的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5月23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银上检监减(假)提请意[2018]114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贺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5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贺某假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8年5月31日提出(2018)宁银狱假字第(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银川监狱报送贺某假释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7月2日至7月6日。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1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银上检监减(假)意[2018]77号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贺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以(2018)宁01刑更42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贺某自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至今,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罪犯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鉴定评定为相对安全级罪犯,银川市兴庆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贺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贺某原系某输油气公司职工,又因盗窃原油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再结合其在庭审中对出监后生活来源的陈述,贺某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贺某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