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某某减刑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崔某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电白县。2005年8月23日,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电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5月26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第一师沙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获得五次减刑,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兵团沙河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崔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崔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在上次减刑后两年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符合申报减刑条件。
二监区于2017年12月9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核对,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改造成绩准确,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崔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三个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检察分院在严格审查案卷,核实改造成绩后,作出“罪犯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新疆兵团沙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崔某某等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崔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崔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9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崔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