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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金祥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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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杨金祥,男,19621114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因受贿罪于2011118日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滁琅刑初字第00166号判决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没收财产十一万元(已缴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追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11220日,投入监狱服刑。2014415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杨金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31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杨金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201155日至20209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8,阜阳监狱十三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研究提请对罪犯杨金祥假释,会议充分综合考虑以下方面:1、罪犯杨金祥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2、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职务犯罪罪犯,能够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42014415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杨金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31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杨金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且本次提请假释罪犯获得二功二表行政奖励。经十三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杨金祥假释。相关假释案件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随后刑罚执行科委托滁州市琅琊区司法局对罪犯杨金祥社区影响进行评估。

2017年1012日,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对罪犯杨金祥提请假释案件相关材料,初审以下方面:1、监区提请罪犯杨金祥建议假释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2、职务犯罪罪犯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320171011日,滁州市琅琊区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综合考虑,罪犯杨金祥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假释。

2017年1012日,安徽省阜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邀请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驻阜阳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杨金祥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1026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如下:对罪犯杨金祥提请假释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同意提请假释。

2017年1030日,安徽省阜阳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罪犯杨金祥提请假释,符合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金祥假释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一并通过网上办理减刑假释系统发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15,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阜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对罪犯杨金祥假释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7年11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罪犯杨金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杨金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条件较好。故杨金祥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罪犯杨金祥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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