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汤某某假释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汤某某,男,1975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因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7月29日投入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广东省深圳监狱一监区干警根据监狱的部署安排,对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筛查。经查,汤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检法各相关工作,自2019年7月29日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服从管理并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活动、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服刑期间主动完成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
监区召警察集体大会研究案情,认为给予汤某某提请假释比提请减刑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汤某某本人而言更有利于其改造成果的巩固和强化;再者,汤某某捕前为高新技术人才,适用假释有利于充分发挥其才能为国家社会做贡献;第三,汤某某家庭婚姻稳定,适宜社区矫正;第四,给予汤某某提请假释有利于鼓励和教育其他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提升监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水平。经讨论,汤某某所在的一监区建议深圳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对其所辖司法局发函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2021年4月,深圳监狱一监区提请深圳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发函至汤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委托其调查评估汤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2021年5月,汤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回函:汤某某妻子为某大学副教授,家属承诺配合街道后期监管工作,态度良好,同意汤某某在我辖区进行社区矫正。
2021年10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广东省深圳监狱一监区干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汤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经集体讨论研究,认为汤某某狱内表现良好,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况,且入监服刑已过法律规定期限,剩余刑期少于两年,汤某某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汤某某提请假释,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干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21年11月8日,广东省深圳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议根据汤某某改造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认为汤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干警或服刑人员对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汤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
广东省深圳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认为,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再犯罪危险评估等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汤某某假释具有积极的社会现实意义,提请汤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汤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干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深圳市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汤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汤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汤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推荐汤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汤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认为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服从管理并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教育学习活动,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较低,可以适用假释,依法裁定其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