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罪犯唐某假释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唐某,女,2001年2月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因犯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追缴违法所得壹仟元,刑期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2021年1月28日交付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2年7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五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唐某假释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考试考核中取得合格的成绩。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二个。
2.刑期执行情况。罪犯唐某实际执行刑期2年3个月,剩余刑期11个月。
3.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罪犯唐某罚金贰仟元,追缴违法所得壹仟元,已执行完毕。
4.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25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8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5.“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罪犯唐某入监以来,能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积极认罪悔罪,属初犯、偶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熟练掌握了生产劳动技能,养成了勤劳习惯,身体状况良好,社会支持系统完善。监狱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小组根据该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次数、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期等维度及项目进行了测评,评定为“再犯罪风险一般”。绵阳市三台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适宜社区矫正。
综合以上情况经评议认为,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唐某报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监区报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假释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2022年8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2年9月8日,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罪犯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1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裁定对罪犯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3年6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