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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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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2019年12月23日,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5月17日交付太原一监服刑改造,2020年7月29日调入曲沃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22年6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区召开假释合议会,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表现如下:
    能够认罪悔罪。能够服从法院的判决,知罪、认罪、悔罪,并通过较好的改造表现赎罪,主动向民警递交认罪悔罪书,对自己的罪行有基本正确的认识,对接受惩罚和改造有基本正确的态度。
    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基本能够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基本能够按照行为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养成较好的行为习惯;在考核期内虽有扣分情形,但经过民警教育后,能够积极改正错误,并在近期改造过程中能够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能够按照监狱要求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考试平均成绩81分。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出勤率为100%。
    2021年4月19日、2021年11月26日、2022年6月16日共获监狱表扬3次。
经监狱委托,该犯假释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假释后的居所、生活来源、家庭及社会关系、家庭帮教条件、犯罪前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其具保人同意接受并履行监督职责。
    根据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及社区影响调查表反馈意见、心理评估测试结果、结合该犯在监区一贯表现,得出张某某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评估得分27.7分,属于低风险犯罪,符合假释条件。且罪犯张某某是犯罪未遂,系从犯,符合适用假释从宽掌握情形项。
    监区民警经集体合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提请假释。经过监区公示后,未收到异议,随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2022年7月13日-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法制科审查。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22年7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及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四)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考察:2022年10月9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张某某提请假释一案进行考察,并出具检察建议,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风险评估得分27.7分,属于低风险犯罪,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该犯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2年10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罪犯张某某报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22年10月24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2月3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危险评估属于低犯罪风险,司法行政机关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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