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山西省中阳县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于2020年8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1.监区合议。依据《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2022年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四监区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对王某某提请假释事宜。经合议,监区认为
2.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对王某某提请假释的材料后,于2022年11月18日组织刑罚执行科办案民警进行审查,出具了审查报告,认为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具体如下:
(1)服刑人员王某某,自执行之日起至监区提请时间(2022年11月7日)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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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西省中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邻里反映其平时表现较好,派出所证明其除此案外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其配偶、女儿和村干部愿意做王某某的监督保证人,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监管条件适宜。综合以上情况,王某某的刑前现实表现较好,家庭有门面房稳定收入,子女赡养能力较强,监管环境适宜。如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2日对王某某提请假释进行评审,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假释。会后,将评审情况在监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9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征求意见书》,向山西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
4.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22年12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会议,经研究,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假释,报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1月1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某假释一案。法院认为,王某某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经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风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卷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服刑人员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