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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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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东乡县人。马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6日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6日交付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获得三次减刑,现刑期至2023年12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自上次减刑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22年8月20日临夏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评议马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马某某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自上次减刑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获监狱改造积极份子2次,结余计分328分,确有悔改表现,且马某某无前科,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马某某提请假释。依据《临夏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五会五榜”制度》将会议结果在分监区公示2天,期间未收到异议。

2022年8月24日,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评议马某某假释案件,会议认为马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确有悔改表现,同意一分监区提请假释意见,依据《临夏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五会五榜”制度》将会议结果在监区公示3天,期间未收到异议。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甘肃监狱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收到四监区呈报马某某假释建议后,于9月1日致函委托马某某居住地甘肃省东乡县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9月6日收到东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甘肃省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表》《社区矫正调查笔录》等 材料,认为马某某家庭健全,无不良嗜好,周围邻居关系较好,其村、派出所、邻居家属均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家属承诺马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积极配合矫正部门做好监管和教育工作并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家属担保书》,同意适用社区矫正。2022年9月30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审查马某某假释案件,会议认为马某某假释案件是实质化审理背景下监狱第一起假释案件,依据实质化审理相关要求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自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可信,证明马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马某某无前科,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建议依法提请对马某某假释。依据《甘肃省监狱减刑假释评议工作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将马某某假释案件转递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科室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教育改造科对马某某进行了人格测量、再犯风险评估并出具《罪犯再犯风险评估报告》,报告显示马某某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一般。10月8日监狱召开罪犯危险性评估委员会议,对拟假释马某某进行危险性评估,经评估委员会审议,同意对马某某做出再犯危险等级低的结论并出具《综合评估报告》。刑罚执行科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0月17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依据实质化审理相关要求,根据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相关证据材料、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和心理、再犯罪、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考量,作出同意提请马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在狱外、狱内、办公网络、会见室等地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住监检察室作出“按法律程序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议审定。

2022年10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某假释建议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马某某假释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马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通过甘肃监狱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呈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马某某假释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执行机关临夏监狱民警出庭履行职责,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罪犯马某某家属保证人到庭参加旁听。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1月18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各科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以(2022)甘29刑更4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马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10日临夏监狱会同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假释马某某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实地回访,通过与假释罪犯及其家属保证人谈话、现场开展警示教育的方式,多角度考察假释罪犯社区矫正情况。东乡县司法局相关人民反映马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管理,按期报到,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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