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人员何某某假释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某,男,1932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2年6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一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何某某假释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条规定: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该犯已年满89周岁,仍主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排版工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计分考核转换表扬四个。
2.刑期执行情况。何某某实际执行刑期两年六个月二十六天,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四天。
3.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罚金二十五万元于2022年3月22日已履行完毕。
4.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何某某认罪悔罪、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一百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5.“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监区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议:①违法犯罪情况。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②个人基本情况。罪犯何某某年满89周岁,家庭关系和睦,妻子、儿子、女儿均为退休职工,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经济来源。③依据其服刑期间的现实改造表现及生理心理状况情况包括:悔改表现、行政及刑事处罚、现实危险性、年龄、文化、职业技能、身体状况等,对该犯进行了再犯罪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犯再犯罪危险性可能性一般。④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向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宜宾市叙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何某某已近九十岁,家庭结构完整,其子女愿意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和固定住所,女儿愿意协助执行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并为其提供担保,未发现家庭成员中有吸毒、酗酒等恶习,且已服刑达二分之一以上。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可以社区矫正。
综合以上情况,经民警集体评议,认为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和第三十一条“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的规定。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经综合研判,建议依法对何某某报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监区报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假释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2022年9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何某某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2年9月13日,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何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0月26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裁定对何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