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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监狱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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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84年6月4日出生,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所获赃款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2018年8月8日入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6月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德州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罪犯张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高唐县司法局于5月10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某对所居住社区为无严重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8月11日,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8月25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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