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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某某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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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1955年9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4月14日送延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1998年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0年减刑5个月,2001年减刑2个月,2003年减刑5个月,2009年减刑11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主动参加监区组织的各项改造活动,虽患有先天性聋哑,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警察管理,按时完成警察交给的劳动任务。2011年8月25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2月27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高某某为先天性聋哑,文化程度又仅为小学,与其沟通交流存在明显障碍。针对此种情况,监狱警察及时找到该犯,通过简单的手势和书写的方式来与其沟通,向其讲解相关政策,让其提供假释保证人和居住地情况。监狱警察还利用接见日与其家属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办理假释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由于该犯所犯罪行为故意杀人,判决刑期为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并不符合假释条件,但其系1997年10月1日以前犯罪并被判刑的,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可以为其办理假释。监狱在高某某假释案件适用条款上又遇到了问题,北京市现行罪犯假释规定中并没有针对此种罪名具体应该适用的条款。监狱经过请示上级机关,综合该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决定按照从严条款为其办理假释。

2013年5月17日,监狱四分监区、二监区分别召开分监区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和监区长办公会,与会警察一致同意提议对高某某的假释意见。2013年5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2013年6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与会成员一致同意对高某某的假释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8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高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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