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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抢劫罪被判入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人员陆某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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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陆某,男,1989年6月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四川省丹巴县。陆某因犯抢劫罪,2015年7月24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2015年9月10日交付四川省锦江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8年3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9年12月20日,锦江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陆某报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陆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五个。

2.刑期执行情况。陆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

3.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五千元及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

4.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陆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6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5.“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监区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议:①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罪犯陆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假释后有固定住所,且有家人监管;②监狱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小组根据该犯的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恶性程度、犯罪形态、犯罪情节、毒品成瘾、犯罪次数、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期等维度及项目进行了测评,评定为“一般危险”;③依据其服刑期间的现实改造表现及生理心理状况情况包括:悔改表现、行政及刑事处罚、现实危险性、年龄、文化、职业技能、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回归后的安置帮教、社会适应能力等维度及项目对该犯再犯罪风险进行了评估,评定为“低度风险”;④锦江监狱向罪犯居住地四川省丹巴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四川省丹巴县司法局调查后出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综合以上情况,监区集体评议认为罪犯陆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服刑人员陆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建议依法对陆某报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陆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陆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锦江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陆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陆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陆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陆某假释案件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陆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对陆某假释。假释考验期为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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