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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某某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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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因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郑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6年3月14日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6日止)。2017年8月17日,罪犯郑某某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成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郑某某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罪犯郑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8月13日向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假释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该犯符合这项规定,建议提请罪犯郑某某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区的提请意见,委托罪犯郑某某原居住地昌江县司法局对其社区环境进行评估。昌江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是,罪犯郑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其家庭成员愿意督促罪犯郑某某规范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其所在社区也愿意监督其遵守法律法规。罪犯郑某某的社区评估环境适合非监禁刑,同意接收罪犯郑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综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罪犯的家庭情况和现实改造表现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认为罪犯郑某某法律观念淡薄,擅自将其所承包的他权林木进行砍伐,触犯了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主观恶性不深且能够积极自首,确有悔改表现。危险性评估也表明罪犯郑某某改造难度较小,社会危险性小。虽然该犯的妻子患有宫颈癌需要治疗,且孩子还小,家庭条件一般,但其妻子一边打工,一边治疗;大女儿一家也与他们共同居住,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也有能力在母亲不能监督时,可以协助监管。监区认定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区提请罪犯郑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郑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罪犯郑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郑某某的刑罚执行已达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学习、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昌江黎族自治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环境评估罪犯郑某某适合进入社区矫正,建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郑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郑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罪犯郑某某假释一案,认为罪犯郑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罪犯郑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可以假释,依法于2017年8月14日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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